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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

來源:女友組    閱讀: 6.8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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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在浴池摔傷的時候,一般都是會和浴池的負責任索要賠償的,洗浴摔傷責任因經營活動自然人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下面看看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及相關資料。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1

法律分析:浴室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特別應做好防滑等安全保護措施。顧客在浴室消費過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盡到了完善的保護義務,浴室應對顧客因摔傷所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律使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爲從事經營活動場所的商店,對於顧客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爲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浴室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特別應做好防滑安全保護措施。顧客在浴室消費過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盡到了完善的保護義務,浴室應對顧客因摔傷所產生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顧客作爲成年人,其在洗浴場所消費更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本人也應自負一部分責任。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2

一、顧客洗浴摔傷責任怎麼劃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爲從事經營活動場所的商店,對於顧客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爲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對每一個顧客做出了告知,這也就是法律裏面的告知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民法典》有關條款,商場應當賠償摔傷顧客的醫藥費。因爲商場未進行地面保潔工作,沒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導致顧客發生意外事故,這就是商場的過錯,所以要承擔部分責任,賠償顧客損失。如果在商場採取了必要的措施,盡到照顧、保護顧客義務的情況下,發生摔倒跌傷事故,商場就沒有過錯,可以不賠償。

3、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4、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 第2張

二、摔傷消費場所該怎麼做

顧客在商場購物,商場應該提供安全的服務,如“小心地滑”“易碎勿碰”等,避免消費者誤會。商家應對顧客受傷負責。關鍵在於商場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到,需要承擔與之未盡到義務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不需要賠償。

根據法律對顧客滑到摔傷責任劃分的規定來看,當顧客摔傷後應該及時觀察該消費場所的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是否到位,也可以向該場所索要一份監控記錄。顧客在享受消費的快樂時也不要忽視周圍的安全隱患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3

洗浴者摔傷該由誰承擔責任?

【案情】夏某是個體工商戶,將自己的浴池發包給江某經營。2016年4月2日,高某購票進入浴池洗浴,不慎滑跌摔傷,當即被送往附近醫院救治。出院後經鑑定高某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高某以自己在浴池摔傷構成殘疾爲由,將浴池所有人夏某和經營人江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 第3張

【釋解】本案中高某購票進入江某經營的浴池洗浴,其與江某形成了洗浴服務合同關係,江某負有保障高某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高某在洗浴過程中不慎滑跌摔傷,造成殘疾,遭受身心痛苦和經濟損失。

這與江某在經營中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因果關係,江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浴池的所有者夏某對於浴池享有經營利益,同樣對於來浴池洗浴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故其也對高某負有賠償責任。高某作爲成年人。

在洗浴過程中沒有對自身安全加以足夠注意,與其摔傷致殘也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江某、夏某和高某三者的無意思聯絡行爲共同造成了高某的損害後果,三人的行爲系偶然的間接結合,都與高某所遭受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根據《民法總則》第177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的規定,各方應該按照各自過錯大小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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