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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8.2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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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嗎,隨着現在教育的普及程度,法律的知識層面是比較的深入人心,是越來越多的越來越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還學會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以下分享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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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責任認定及賠償如何界定

違約責任的認定,由當事人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定。所以對於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根據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處理。

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嗎

二、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如下:

(一)性質不同。

違約責任是因爲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爲前提,因此產生的債務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解決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者被宣佈爲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遭受信賴利益損失的承擔問題,它不是一種合同責任,因此而發生的債務也不是約定之債,而是一種法定之債。

(二)形成的時間不同。

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之時;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之時。

(三)承擔方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除了約定賠償責任外,還可約定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還可以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事由,因此,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而且該責任法定性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四)賠償範圍不同。

在違約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依法主張履行利益的請求權,如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而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實際履行或據此求償;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故權利人只能就其信賴利益損失主張權利。

(五)免責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後發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責;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合同免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嗎2

一、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則是法律中較爲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法律原則對立法起到指導的作用,並且在法律實踐當中,承擔着指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隱性法律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原則一般通過判例來確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通常會在制定法中明確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則,因此存在很多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後的法律原則。立法者正是在這些法律原則的精神指導下進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條,而不瞭解其背後的精神,也不會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等法學理論,通常會對法條本身產生曲解,無法瞭解其真義。

(三)我國合同法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合同法中雖未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但法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在我國合同法當中,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此一法律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合同法的具體條文中得到了體現。

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嗎 第2張

(四)“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的形成

“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的確立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進程。在民法發展的早期,民事責任(主要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一般以“同態復仇”的野蠻方式追究,進而發展到以多倍罰金的方式追究,最後才發展成“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制也經歷了一個從寬到嚴的過程。

起初,法律信奉“契約必須信守”的精神,只要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違約責任,無論其方式和數額爲何,法律一律予以認可。後來,人們逐漸發現毫無約束的約定違約責任會導致不公正的後果。比如,當事人約定,如一方違約,守約方可在違約方身上割取一磅肉。因此,立法者開始考慮對約定違約責任進行限制。

尤其是到了近代,哲學和經濟學理論對法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違約責任的問題上,哲學上的交換正義以及經濟學上的交易理論起到了很大的影響作用。

交易理論認爲,交易能增加社會整體福利,合同作爲交易的重要手段應側重於交易,而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懲罰,而且,懲罰也不符合交換正義的理論。從此,“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逐漸成爲各國違約責任乃至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

二、懲罰性違約責任的適用範圍

補償性,是指賠償的數額與造成損害的數額相等;懲罰性,是指賠償的數額比造成損害的數額大。懲罰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了一些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但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惡意欺詐行爲)才能適用。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三、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爲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

(三)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爲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後段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關於此款所述之“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作了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同樣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四、結論

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之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在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禁止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根據法律推理理論,此種禁止也適用於上述第三點所述之其他情形。因此,我們認爲,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嗎3

一、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能否並用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所以不存在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並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嗎 第3張

二、合同違約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爲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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