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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3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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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下面分享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1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爲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爲工傷。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並非因工作原因導致,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爲工傷,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係。

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定爲工傷。

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三、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這裏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類型,但並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爲工傷,這裏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爲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論爲員工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後死亡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實務中較爲常見的病是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爲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員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2

一、故意犯罪

職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傷亡,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社保專家介紹,本法的規定與《》現行規定有明顯區別,本法規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傷亡纔不認定爲工傷。何謂故意犯罪?我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如,雖然也是造成人員傷亡的犯罪,但就不屬於故意犯罪的範疇。《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因此,職工即使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若自己也同時在事故中受到傷害,因其屬於過失犯罪,仍可被認定爲工傷。

二、醉酒或者吸毒

因醉酒導致的傷亡,是指職工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達到醉酒的狀態,在酒精作用期間從事工作受到事故傷害。酒精具有麻痹神經中樞的作用,導致行爲人的判斷能力和反應能力遲鈍,難以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爲。職工在工作時因醉酒導致行爲失控而對自己造成的傷害,不認定爲工傷。

吸毒在醫學上多稱爲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

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第2張

吸毒對吸毒者的身心危害極大:毒品進入人體後作用於人的神經系統,使吸毒者對毒品產生依賴,出現一種渴求用藥的強烈慾望,驅使吸毒者不顧一切地尋求和使用毒品。吸毒後,人的控制力降低。職工在工作時因吸毒導致行爲失控而對自己造成的傷害,不認定爲工傷。

三、自殘或者自殺

自殘是指行爲人傷害自己的身體並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爲。例如,某職工爲了獲取較高的工傷保險賠付,在工作過程中,故意用利器將自己扎傷,該職工的這種行爲,就屬於自殘。

自殺是指行爲人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爲。例如,某職工因個人私事想不開,從工作場所內的塔吊上縱身跳下,當場死亡。該職工的這種行爲就屬於自殺。

社保專家表示,自殘或者自殺,其行爲的目的都是爲了傷害自己,而非爲工作,因此而傷亡的,不認定爲工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不認定爲工傷的情形的一項兜底性規定。雖然本條已經對不認定爲工傷的情形作出了規範,但現實生活是複雜多樣的,隨着社會的發展,可能會出現新的不應該認定爲工傷的情形。

對於未來要出現的情形,不可能在本法中窮盡,也爲了本法頒佈後出臺的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特別是目前《工傷保險條例》正在研究修訂過程中,可能根據實踐發展,對範圍和情形作出調整,因此,社會給行政法規留下了調整的空間。

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3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不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第3張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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