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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4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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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在工作中,有些勞動者會因爲不小心,在工作中導致了人身傷害,此時是可以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如果單位不承認,可以找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下面是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

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1

一、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有哪些?

申請工傷認定要注意四個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主觀過錯等。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隻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爲工傷。

(5)其他: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

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

二、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哪些?

工傷醫療待遇是職工治療工傷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和有關補助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或者評殘後舊傷復發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綜合上面所說的,認定工傷是由工傷部門來進行處理,而對於工傷的認定也要看勞動者是否符合工傷保險的條例,如果出事的地點與工作的環境還有時間以及工作的原因不相符的話,那麼就不能獲得工傷的賠償,所以,在工傷的認定上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2

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傷者居民身份證或死者居民身份證

2、傷者或死者家屬委託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的:

(1)委託律師代理的,律師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託書,隨身攜帶律師證備驗;

(2)委託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2、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是認定工傷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個人自然信息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屬於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4)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5)由於機動車引事故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6)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7)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10)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4、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者被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包括工資條、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或工卡、單位出入證、單位同事的證明等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係。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的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6、受傷害職工就醫醫院出具的病歷

另外,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有些傷亡者有兩個以上的姓名,病歷、診斷證明、勞動合同上的姓名與居民身份證上姓名不一致的,應提交相關公安部門證明系同一人的結論。

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 第2張

二、工傷認定後,主要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一般工傷: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3)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5)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8)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工傷傷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①享受條件

因工受傷或確診爲職業病,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一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以及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②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當於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的6至24個月。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2)傷殘津貼

①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②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爲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爲傷殘撫卹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3)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問題

①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3

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或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 第3張

二、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1、《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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