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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摔倒工傷誰負責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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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摔倒工傷誰負責,在我們的生活中大家應該對法律方面的問題不陌生,其實大部分我們私下不能解決的問題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的,以下了解浴室摔倒工傷誰負責。

浴室摔倒工傷誰負責1

如果是因爲工作環境差,下班需要洗澡的,下班洗澡後回家的,洗澡摔傷的,可以視爲從事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浴室摔倒工傷誰負責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爲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遇有特殊原因,需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爲職業病之日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下班後洗澡摔傷算工傷嗎?下班後洗澡摔傷、受傷等等是否屬於工傷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定,符合工傷才能申請認定獲得賠償。

浴室摔倒工傷誰負責2

洗澡摔倒浴池是有責任嗎

律師解析:

浴室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特別應做好防滑等安全保護措施。顧客在浴室消費過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盡到了完善的保護義務,浴室應對顧客因摔傷所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顧客作爲成年人,其在洗浴場所消費更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本人也應自負一部分責任。

浴室摔倒工傷誰負責 第2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浴室摔倒工傷誰負責3

個人在浴池摔倒受傷,誰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底,現年30歲的南先生請兩個朋友喝過酒後到某洗浴洗澡。在連接浴池和更衣室的過道處有一段地面系不防滑的地板磚,浴池提供的拖鞋爲塑料拖鞋,拖鞋底面因長久使用,防滑底已經磨損。洗浴途中,南先生因忘記帶手機,怕有客戶找他,準備到更衣室去取手機,當走到浴池和更衣室的過道處,南先生不小心摔倒,右手被碎裂的瓷磚劃傷。

受傷後,某洗浴的服務人員將其送至附近的醫院,到醫院後,服務人員就離開了,南先生在該醫院共治療三次,花掉醫療費:1067.58元,交通費:120元。右手傷口基本痊癒後,南先生到某洗浴去討說,他找到洗浴的老闆要求賠償遭拒。多次協商未果,南先生起訴至某區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某洗浴支付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5萬餘元。

某洗浴在提交的答辯狀中稱,浴池已經採取了各項防滑措施,南先生已是成年人,應具有一定的預見和自我保護能力,摔倒是他不小心造成的,洗浴沒有任何責任。

法院判決

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南先生到浴池洗澡時摔倒受傷,浴池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南先生作爲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其對自身在洗浴時沒有做到充分小心,對於自身人身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法院酌定某洗浴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南先生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某洗浴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原告南先生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共計3100餘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浴室摔倒工傷誰負責 第3張

律師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在本案中,某洗浴應當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設施,這裏應當提供包括防滑地板和拖鞋以及其他安全設施。

也就是當南先生進入洗浴後,洗浴應盡到三個方面的義務:維護公共設施,使南先生免受侵害的義務;使自己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符合保護南先生安全的義務;保護南先生免受意外侵害的義務。

當其怠於履行保護南先生義務而使他受到損害或使損害擴大的時候,其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是,若苛刻某洗浴對南先生負全部的賠償責任也是極不公平的,理由是某洗浴只能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爲其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義務”,採取了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保護措施。

南先生作爲成年人,主觀上疏忽大意,對導致摔傷結果的發生亦有一定的過錯責任,因此其也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最終,人民法院按照80%和20%的責任比例分擔賠償責任,應該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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