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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6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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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一般都是比較高的,簽訂合同時一般會有違約條款,當一方出現違約時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支付違約金,下面看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還是懲罰性1

一、違約金是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1、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於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

2、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3、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4、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爲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爲良策。

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爲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

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民法典》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有關違約金的制訂標準和相關情況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有關違約金的認定標準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對違約事項進行明確認定後得出,並且其制訂的違約金標準不得超過法律中的上限規定,否則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需要重新就違約金情況進行認定。

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還是懲罰性2

一、違約金是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一)違約金具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於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

(二)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三)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四)賠償性違約金,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爲避免上述困難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爲良策。

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第2張

二、違約金的分類有什麼

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一)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二)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三、違約金應該如何讓交稅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的範疇,需要繳納增值稅。具體實務中,操作起來就比較複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合同未履行,一方因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未實際履行,根據合同約定條款,買賣雙方,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雙方之間既沒有銷售貨物也沒有發生應稅服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收取的違約金無需繳納增值稅。

(二)合同已經履行,購買方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由於購買方未能如約履行相應的義務而支付的違約金,銷售方收到違約金是與銷售活動相關的,應該繳納增值稅。

(三)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因質量不符合規定或則延期交貨等原因而支付給購買方的違約金,購買方不需繳納增值稅。因爲購買方作爲貨物或則服務的接收方,並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爲(注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一方纔是經營行爲的主體)。

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還是懲罰性3

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如何確定性質

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第585條規定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應避免絕對地按照固定比例調整那種“一刀切”的簡單做法,防止機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掛一漏萬等實質不公平結果。對於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高於違約所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爲《民法典》第585條2款規定的過‘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綜合衡量以下多種因素予以調整:

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第3張

首先,“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爲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基礎、最重要的標準,該因素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其次,應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國《民法典》對此雖未明確,顯然,幾近履行完畢的合同與尚未履行的合同,違約所造成的結果有較大區別;

再次,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約方是惡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直接決定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功能的此消彼長。《民法典》以諸多單行法規中特別規定違約責任過錯責任的場合,無疑應當將過錯作爲違約金成立的要件。

在違約金過高的場合,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給債務人心理上製造壓力,促使其積極改造債務,在債務不履行的場合,表現爲對過錯的懲罰,因此債務人的過錯自應成爲懲罰性違約金的要件。

最後,人民法院應當考慮當事人締約時對可得利益損失的預見(預期利益)、當事人之間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締約地位強勢)、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條款、是否存在過失相抵、減損規則以及損益相抵規則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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