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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來源:女友組    閱讀: 4.8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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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違約金一般都是比較高的,簽訂合同時一般會有違約條款,當一方出現違約時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支付違約金,下面看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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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首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以並用的。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

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不可並罰。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爲,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不能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爲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

其次,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爲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是否並存。

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爲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違約金的運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可請求適當增加。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爲參照的。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二、損害賠償金的概念是什麼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爲原則,但以懲罰性爲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後,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但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又作出例外規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爲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中惟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能並用

合同法上的損害賠償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損失賠償金額。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並用,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但由於定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爲前提,因而其應當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所以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並用。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並用應遵循如下規則:

1、若定金收益高於實際損失額,如無特別約定,則直接適用定金,此定金應折算爲損害賠償金。

2、若定金小於實際損失,當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請求賠償損失。

3、若當事人明確約定定金爲損失之預設,則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不得並用。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2

一、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夠共同主張?

懲罰性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後,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以補償爲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懲罰是其例外的、補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無特別規定,法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爲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第2張

二、法院在衡量違約金數額時考慮哪些因素?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爲《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2款規定的過‘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綜合衡量以下多種因素予以調整:

1、“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爲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基礎、最重要的標準,該因素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2、應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國《民法典》對此雖未明確,但可以認爲《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所包含的該種因素,顯然,幾近履行完畢的合同與尚未履行的合同,違約所造成的結果有較大區別;

3、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約方是惡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直接決定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功能的此消彼長。《民法典》分則以諸多單行法規中特別規定違約責任過錯責任的場合。

無疑應當將過錯作爲違約金成立的要件。在違約金過高的場合,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給債務人心理上製造壓力,促使其積極改造債務,在債務不履行的場合,表現爲對過錯的懲罰,因此債務人的過錯自應成爲懲罰性違約金的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合同中雙方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可以規定懲罰性內容,如果當事人一方違約,作爲守約的一方,有權主張合同違約賠償,損害賠償和懲罰性違約金兩者可以一起主張。如果違約金比例過高,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綜合各種情況,法院覈定一個合適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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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法院一般不支持兩種同時適用,沒約定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但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違約金不足以彌足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則是有效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第3張

二、如何定義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爲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爲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三、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並存時怎麼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 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

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並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於違約方過於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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