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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各有什麼優缺點

來源:女友組    閱讀: 4.4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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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各有什麼優缺點,在合同的進行中,若一方違反了約定,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損,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相關責任,那麼下面小編來介紹一下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各有什麼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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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何不同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以下不同: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爲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爲的存在爲要件;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爲。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3、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範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爲,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性質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爲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爲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後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各有什麼優缺點

違約金如何計算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各有什麼優缺點2

一、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任意選擇權

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爲因違約金屬於約定的賠償請求權,其效力優先於法定的違約賠償責任,如(2006)民一提字第9號判決。有的法院則認爲當事人就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應擇一主張,如(2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90號判決。

而有的法院卻認可二者可一併主張,如(2009)民二終字第91號判決,還有的法院認爲可以有限度地支持債權人同時主張,即在守約方主張的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總額未超出直接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之和的前提下,對二者一併主張的請求予以支持,如(2018)最高法民終124號判決。

而學界對此也分歧不斷。

有一種觀點認爲,債權人並不具有自由選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地位,而是違約金的適用具有優先性。因爲違約金作爲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且其還有限制責任的功能,如果允許債權人任意選擇,必然會使違約金這一規範目的落空。

另有一種觀點則認爲違約金雖源於當事人的約定,但合意與違約金責任畢竟分屬不同的法律制度,各自遵循着自己的邏輯和規則。而且現行法上,並非約定總是優先於法定。比如同一動產上並存着留置權與質權、抵押權的場合,留置權作爲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的質權和抵押權。故不能據此認定違約金請求權較損害賠償請求權享有優先適用性。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各有什麼優缺點 第2張

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並行

至於此二者能否一併主張,有觀點認爲應區分違約金之屬性來分別討論。若違約金純屬賠償之屬性,應考察其利益指向。債權人僅在二者指向非同一利益的情形下方可同時主張。而若違約金純屬懲罰之屬性,則債權人可以將二者一併主張。還有觀點認爲違約金本身具有履約擔保之功能,或者僅具有懲罰性功能,而損害賠償是彌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故兩者並非互相排斥,無需考察利益指向,債權人可一併主張。

第一種意見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審判實踐中並不具備可操作性。首先,我國關於違約金的屬性界定並未形成共識。有單一屬性說,多重屬性說,損失比較說,合同目的說等之分。其中司法實務界秉持的是多重屬性說結合損失比較說的立場,即承認違約金兼具補償與懲罰雙重功能,認爲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部分具有賠償性質,而高於造成損失的部分則被認爲具有懲罰性。

而第一種意見是建立在承認違約金單一屬性說的基礎上,故二者在邏輯上無法兼容。而第二種意見雖在邏輯上可自圓其說,但違約金僅具備懲罰屬性的觀點還需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形成更進一步的共識。

允許二者累加之主張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基礎。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各有什麼優缺點3

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何異同

(一)違約金與賠償金的聯繫

作爲常見的違約責任方式,違約金和賠償金具有不可分的聯繫。凡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當實際損失大於違約金數額時,另一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補足其差額,違約金與賠償金之和應等於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它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都是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違約事實。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各有什麼優缺點 第3張

(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區別

1、定義不同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分爲約定違金和法定違約金。如果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違約金的數額和支付條件有了約定,那麼該違約金爲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數額和支付條件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是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額,該損失爲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

但在民事法律中賠償金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2、成立要件不同

首先,違約金和違約賠償金的成立都必須有違約行爲的存在,但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僅就某些具體的特定違約行爲約定了違約金的,則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行爲的存在作爲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但違約賠償金不論對什麼樣的違約行爲都適用。其次,約定違約金的適用須有當事人對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條件的約定,否則,相對人不得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但是,違約賠償金則不須有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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