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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7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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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實際上我們大家都應該關注更多的法律知識,因爲法律對於我們的生活以及未來的發展都有很大的影響,關於法律的知識有很多,比如關於索賠與違約的,下面是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1

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見,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採取的救濟方式。

2、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3、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採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當然,儘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採取損害賠償。實事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儘管通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方面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爲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損害賠償與違約定金責任的區別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

定金責任作爲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爲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爲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2

一、違約與索賠的區別

1、違約:系因對方違反合同約定引發,違約的依據是合同約定。

2、索賠:只要不是自身原因導致即可主張,並不囿於對方原因;索賠依據包括工程慣例;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索賠爲工程價款調整的情形,因此索賠從性質上屬於工程價款,這點顯著區別於違約金,這也是索賠在建設工程行業語境下的理解。

3、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7)範本編寫體例上看,其亦將“違約”和“索賠”予以區分先後置於於第16條和第19條,體現其亦將此二者作爲不同概念予以分列。

二、索賠與違約的區分意義

1、索賠往往罹於索賠時限,而違約可規避於此;

2、違約要求對方原因,而索賠只要非己方原因即可;

3、違約損害賠償範圍與索賠的範圍不同;

4、索賠限於損失,而違約原則上只要有違約行爲即可。

5、索賠由於屬於價款,是計算利息的基數,而違約金不可能再予計算利息。

三、實務案例

(一)案例一

1、案件:北京市建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周口欣欣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紐約,最高法(2013)民提字第128號。

2、爭議事項:周口欣欣抗辯:關於北京裝飾公司訴請的損失問題。北京裝飾公司主張的誤工費等損失請求或屬於索賠事項或屬於間接損失。工程款糾紛沒有賠償間接損失的法律依據,對於索賠事項,依據合同應適用28天的索賠時效。……雙方對於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索賠事項已實際相互抵銷和放棄。

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第2張

3、裁判要旨:關於周口欣欣公司轉包地毯、壁紙、KTV工程給北京裝飾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所購燈具造成損失的問題,從原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看,北京裝飾公司的損失已實際發生,且系因周口欣欣公司違約而造成,原二審法院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判決周口欣欣公司分別承擔19萬元和69987元的責任正確,應予維持。

4、注:基於索賠與違約存在重合可予利用,在索賠條件不具備,尤其是索賠時效經過時,可考慮將索賠“轉變”爲違約進行主張,因爲往往違約要件仍然構成,且往往並未經過訴訟時效;從法理上講,索賠失權只是相當於放棄了合同框架下索賠的權利,但當事人並未放棄依法主張對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二)案例二

1、案件: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洪洞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終491號。

2、裁判要旨:“對於洪洞縣交通運輸局上訴稱湖南四公司未按約定的索賠程序提出索賠,因雙方在案涉合同中既約定了索賠程序,也約定了違約情形和對應責任,湖南四公司選擇依照雙方關於違約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主張洪洞縣交通運輸局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

(三)案例三

1、案件:中國農業科學院、高碑店市建築企業(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北京高院(2018)京民終598號案。

2、裁判要旨:“中國農科院以其反訴請求是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的規定提出的違約金及損失賠償、不屬於施工過程中的工程索賠事件爲由,要求改判支持其工期延誤損失、擅自更換人員違約金和監理費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

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3

一、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範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爲,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構成條件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爲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爲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後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二、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如何寫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條款約定

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裏面作詳細約定,對於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還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元,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有實際損失。

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第3張

(三)損害賠償的範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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