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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和損害賠償能同時使用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0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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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和損害賠償能同時使用嗎,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所以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見的,法律的知識非常的多,很多人都會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比如說關於違約和賠償的,那麼違約和損害賠償能同時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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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可否並用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了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對其與違約金之間的關係如何理解?二者都是事先約定的,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來說應當視爲約定的損害賠償,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前者僅爲計算損失的方法,後者是一個具體數額;前者需守約方對對方是否違約、損失大小、賠償範圍、因果關係進行舉證,後者只要對方違約就可按約定違約金主張權利;前者不可請求法院調整,後者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可請求法理增加或酌減。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從立法的表述看,使用的是“可以……,也可以……”是一種選擇,即當事人選擇一種承擔違約責任方式,不可並用,而且違約金就是損失賠償金,兩者雖有區別但都是對守約方進行補償,其本質是一回事。

因此,不得判違約方既承擔違約金又賠償損失。

違約和損害賠償能同時使用嗎

在案件中也常遇到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金,這個問題如何處理?一種觀點認爲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從其約定作出判決。但學術界和實務界主流的觀點是當事人雖然可以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金,但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干預,不能既判支付違約又判支付賠償金。

樑*星教授談到違約金是賠償性的,就不能與賠償金和實際履行並用。王*明教授認爲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不具有賠償性,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並用;如果違約金的性質約定不明的,不得兩者並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李*光長、奚*明庭長認爲,一方未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沒有超過違約金的,只適用違約金,不適用賠償金;如受損害一方有證據證明損失大於違約金的,按約定的'損失計算方法計算出的實際損失賠償;沒有約定或無法定違約的,只適用損失賠償金。

當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法院是直按實際損失判,還是調高或酌減違約金判?對此有不同觀點。在北沙坡村村委會訴西安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東區管委會等拖欠徵地款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民一終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不是按實際損失判決的,而是通過調整違約金方式。因此在實際損失和違約金並存時,一方當事人應申請法院調整違約金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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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違約之訴能否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行爲造成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存在合同之債的關係,且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爲。

第二、損害人格權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三、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的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是否構成嚴重精神損害應當考慮幾個方面,一方面是損害後果的嚴重性和持續性,另一方面是精神痛苦的嚴重性,即已經超過一般人的容忍限度。

第四、受損害方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和損害賠償能同時使用嗎 第2張

鑑於《民法典》未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標準,在實踐中,可以借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定賠償數額。首先,綜合考慮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合同價值、違約的收益、違約的具體情節、違約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社會經濟水平等因素,合理、恰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其次,堅持過失相抵規則。守約方雖然受到了精神損害,但也考慮其是否採取了減輕損失的適當措施,若守約方沒有履行防止精神損害擴大的義務,則不能向違約方要求賠償擴大部分的損失。

《民法典》第996條實質上減輕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證明責任,因爲合同法採嚴格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成立並不要求違約者具有過錯,故基於違約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以債務人存在過錯爲要件,如存在免責事由,其證明責任也應由債務人承擔。

違約和損害賠償能同時使用嗎3

一、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

定金與違約金不可並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一規定表明了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同時並用,而只能選擇其一適用。因爲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懲罰性作用,如果並用會加重違約方的責任,對違約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但是應當注意:這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爲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爲,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爲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

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不可並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違約和損害賠償能同時使用嗎 第3張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法條表明,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造成實際損失爲前提,但最終違約金的金額的確定是以造成的實際損失爲參考標準的。違約金屬於對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因此,二者是不可能並存的。

三、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並用。定金是以懲罰性爲特點,並無補償性的特徵,因此,定金的適用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爲前提,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這表明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並用時不能超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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