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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女友組    閱讀: 7.3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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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簽署合同我們才能鬆一口氣,因爲合同是具備一定法律效力的,合同裏面有着違約金的規定說法,下面爲大家分享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1

一、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夠共同主張?

懲罰性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後,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以補償爲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懲罰是其例外的、補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無特別規定,法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爲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院在衡量違約金數額時考慮哪些因素?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爲《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2款規定的過‘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綜合衡量以下多種因素予以調整:

1、“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爲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基礎、最重要的'標準,該因素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2、應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國《民法典》對此雖未明確,但可以認爲《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所包含的該種因素,顯然,幾近履行完畢的合同與尚未履行的合同,違約所造成的結果有較大區別;

3、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約方是惡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直接決定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功能的此消彼長。《民法典》分則以諸多單行法規中特別規定違約責任過錯責任的場合,無疑應當將過錯作爲違約金成立的要件。

在違約金過高的場合,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給債務人心理上製造壓力,促使其積極改造債務,在債務不履行的場合,表現爲對過錯的懲罰,因此債務人的過錯自應成爲懲罰性違約金的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合同中雙方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可以規定懲罰性內容,如果當事人一方違約,作爲守約的一方,有權主張合同違約賠償,損害賠償和懲罰性違約金兩者可以一起主張。如果違約金比例過高,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綜合各種情況,法院覈定一個合適的比例。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2

一、違約責任是否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

有。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爲所受損失爲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爲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其次違約責任也具有懲罰性。因爲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

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 第2張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這些:

(1)有違約行爲;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無免責事由。

前者稱爲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後者稱爲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此處僅討論其積極要件,即違約行爲。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3

懲罰性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能否同時主張

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之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在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禁止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根據法律推理理論,此種禁止也適用於上述第三點所述之其他情形。

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爲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 第3張

(二)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條第2款前段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爲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後段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違約金一般在合同中會有規定的,那麼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就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賠償;如果合同中並沒有對違約金進行規定,那麼違約金最高不可以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違約金過高,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調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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