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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區別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6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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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區別,很多人分不清違約金的種類,違約金分類很多種,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以下分享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區別。

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區別1

一、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的區別

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相比具有以下區別:

(一)從違約金的數額來看,懲罰性的違約金設定時並不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其數額必然與實際損失不完全符合。補償性違約金在設定時需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在補償性違約金條款過高時,法院應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額作適當的減少。

(二)由於補償性違約金宗旨在彌補違約後所造成的損失,因而受害人在請求支付補償性違約金的同時,不能另行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而懲罰性違約金旨在對違約行爲進行懲罰,因此不能代替損害賠償的作用,受害人除請求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外,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民法典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有效。懲罰性違約金是對守約方的保護,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具體數額雙方可以協商,但一般在勞動合同中很少用的懲罰性違約金,而其主要用於一般的民事合同中。

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不能並用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能夠並用,因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當違約金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時,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爲您詳細介紹關於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的區別的相關知識,懲罰性違約金是對守約方的保護,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具體數額雙方可以協商,但一般在勞動合同中很少用的懲罰性違約金,而其主要用於一般的民事合同中。

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區別2

首先,從違約金的數額來看,懲罰性的違約金設定時並不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其數額必然與實際損失不完全符合。補償性違約金在設定時需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在補償性違約金條款過高時,法院應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額作適當的減少。

其次,由於補償性違約金宗旨在彌補違約後所造成的損失,因而受害人在請求支付補償性違約金的同時,不能另行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而懲罰性違約金旨在對違約行爲進行懲罰,因此不能代替損害賠償的作用,受害人除請求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外,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區別 第2張

再次,補償性違約金的支付要考慮實際損失,如果違約未造成實際損失,則違約當事人有權要求減免;而懲罰性違約金一般不考慮實際損失。在司法實務中,應就違約的不同形態而分別適用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就遲延履行作出了懲罰性的特殊規定,即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遲延履行作爲違約的一種形態之一,與其它違約形態相比其區別主要在於遲延履行不會產生合同全部履行的實際損失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少,而其它違約形態則可能導致實際損失的發生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大。因此,基於違約形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區別3

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區別 第3張

違約金相關知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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