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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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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新政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首次對智能網聯汽車市場化應用作出明確規定。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1

近年來,隨着汽車行業智能化和電動化的持續發展,智能網聯汽車越來越多,很多智能汽車配備了L2、L2+甚至L3級別的智能輔助駕駛系統。網上也經常見到一些車主發視頻,展示自己雙手放開方向盤“自動駕駛”的畫面。此外,因爲自動輔助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時有耳聞。那麼,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出了事故,責任到底算誰的?

由於我國現行交通法規並沒有明確自動駕駛的責任,市場上關於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的呼聲一直很高。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8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這將是我國首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

《條例》顯示,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其中,有條件自動駕駛(L3級別)和高度自動駕駛(L4級別)的車輛,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

而完全自動駕駛(L5級別)的車輛,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也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對於智能汽車的使用規範,《條例》作出了明確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者應當爲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同時,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並立即接管車輛。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2張

這個《條例》中最引人關注的一條規定是: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這也就是說,只要是L3級別或L4級別自動駕駛系統開啓狀態下,若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第一責任人均是駕駛員。

此外,對於完全自動駕駛(即L5級)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爲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等到實現L5級自動駕駛,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違章或事故,駕駛人將不再被扣分。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2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自動駕駛車輛使用管理、發生交通事故時權責認定做出劃分,新政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首次對智能網聯汽車市場化應用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顯示,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有條件自動駕駛(L3級別)和高度自動駕駛(L4級別)的車輛,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3張

作爲自動駕駛的最高級別,也就是完全自動駕駛(L5級別)的車輛,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條例》顯示,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4張

記者瞭解到,只有搭載完全自動駕駛(L5級別)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爲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政策還規定,智能網聯汽車需要配備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啓外部指示燈啓動警示和明確行駛狀態。目前,市場上大部分車型並未配備這一裝置,有關條例的實施勢必會引導未來智能網聯汽車在生產時配置指示燈。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3

上週,知名藝人林志穎駕駛特斯拉 Model X 在臺灣發生嚴重交通意外,這次事故也再次引發了關於自動駕駛安全性的討論和顧慮,同時在自動駕駛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究竟由誰承擔責任?

7 月 25 日,深圳再次上演了 " 深圳速度 ",迅速出臺了《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這是全國首個相關管理條例,對於自動駕駛車輛和發生交通事故時權責劃分有了明確規定,該《條例》將於 8 月 1 日正式實施。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5張

《條例》的管理對象爲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並分爲不同級別的自動駕駛能力,同時明確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L3)和高度自動駕駛(L4)的車輛,應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

而具有完全自動駕駛能力(L5)的車輛,可以不配備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6張

根據《條例》內容,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記者瞭解到,只有搭載完全自動駕駛 ( L5 ) 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爲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深圳明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7張

《條例》還明確了一點,智能網聯汽車需要配備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在開啓自動駕駛時應當開啓外部指示燈和明確行駛狀態。但目前該要求很難得到滿足,因爲市面上在售的絕大部分具有自動駕駛能力的智能網聯汽車均沒有配備相關功能,僅在前不久上市的理想 L9 車型上有所見識,並且還是 " 演示模式 " 下的功能,所以需要滿足《條例》的這一要求,道路還相當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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