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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4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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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交警部門會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行爲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一定的標準,那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怎麼樣的?

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1

一、劃分依據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爲粗略的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二、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有哪些規定

(一)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爲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爲,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爲立即停車,爲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爲,且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爲,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後爲立即停車,爲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三、標準介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2

一、農村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哪些

1、交通事故都是由交警隊負責,但要及時報警,事後報警的,交警隊經過調查能確定事故發生才受理,否則不予受理;村大隊書記不能判定雙方責任,他只能是作爲你們私了的調解人;

2、交通事故是不分農村和城市的,只有在人身傷害的賠償上有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之分,賠償金額需要受損失的一方提供有效證明(如維修費發票、收據,醫院住院治療費用證明),誰的速度快,是否有駕駛證、牌照是會影響責任認定,但需要交警隊經過調查確定;

3、雙方需共同提出調解書面申請,交警隊主持調解賠償事宜,如果交警隊認定爲雙方同等責任的,雙方各承擔全部損失金額的50%;

4、如果對交警隊的事故認定不服,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下達之日起3天內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議或者在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2張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

1、對於對方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先由你的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劃分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由你承擔70%,對方自擔30%。

2、如果你車有損失,也可要求對方賠償。對方如果投保了交強險,處理原則同上。如果對方未投保交強險,對方應該先按照交強險賠償原則予以賠償(在交強險應當賠償的範圍內承擔全部責任),超出部分再按你70%、對方30%的比例承擔。

二、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等。

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3

一、鄉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根據第四十五條規定: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

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的`。出於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

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 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農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3張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條件

(一)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爲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爲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二)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

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衆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爲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三)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四) 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爲、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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