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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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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隨着車輛的逐漸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也變得越來越多。那麼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就需要進行相關的處理,其中對於責任的認定就是比較關鍵的一點,這涉及到相關的賠償問題。下面看看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及相關資料。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1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爲: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當事人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3、同等責任。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爲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爲: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2

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爲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2張

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爲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爲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爲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爲,且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四、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以上就是四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劃分,對於駕駛員朋友來說就需要做好相關的瞭解。才能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清楚自己是屬於哪一種責任,從而知道應該承擔怎麼樣的經濟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3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4、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爲粗略的劃分。

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第3張

三、交通事故責任等級

交通事故責任通常分爲五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彼此對應的,即全部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

四、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原則

1、行爲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爲引起,沒有實施行爲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爲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爲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爲才起作用。

3、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4、安全原則

①合理避讓原則

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

②合理操作原則

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爲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爲。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爲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5、結果責任原則

行爲人的行爲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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