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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訴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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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訴訟書,每天都在發生交通事故,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對於雙方當事人慘重的打擊,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處理了,下面看看一般交通事故訴訟書及相關資料。

一般交通事故訴訟書1

原告:朱××,女,漢族,1968年4月11日生

住址:武進區××鎮

電話:

被告:金××,男,漢族,52歲,武進區人

住址:武進區××鎮××街××號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判令被告承擔醫藥費 元、護理費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誤工費 元、營養費 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般交通事故訴訟書

事實和理由:

20xx年3月8日上午10時許,被告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沿卜東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湟裏建行段避讓由西向東過公路的汽車,造成正三輪側翻過程中與騎自行車沿湟家線由東向西至路口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該事故經武進區湟裏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對此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於20xx年3月8日就診於武進區湟裏衛生院,於20xx年 月 日出院。住院期間,因其屬骨盆骨折,需臥牀休息,故由原告丈夫陪同護理,期間,原告花費了一定的醫藥費和護理費等,但被告除支付了2000元的醫藥費外,對此不聞不問,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打擊,爲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望判如所請。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性質與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這一規定賦予了當事人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選擇權。交警部門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機構,在主持調解民事賠償方面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現實中,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均會申請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協調。但因我國當前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這類調解協議的性質及效力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故而認識不一。如行政調解說,

一般交通事故訴訟書2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與其地址。

4、附項。

交通事故訴前要收集的證據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打交通事故官司前原告應當積極收集證據: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治療的病歷及相關醫藥費單據。

(三)交通費單據;

(四)護理費單句。

(五)營養費單據。

(六)住宿費的發票。

(七)物損和車損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的收費依據。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的單據。

(九)傷殘鑑定報告及鑑定費的收費依據。

(十)喪葬費的單據。

(十一)誤工費的證據。

一般交通事故訴訟書 第2張

交通事故調解程序:

雙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事故雙方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一種情況: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

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第二種情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親自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爲。

起訴是需要繳納訴訟費的,如果自己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法律援助。

一般交通事故訴訟書3

一、交通事故起訴書需要幾份

起訴書一般根據當事人情況決定,每一個人一份,法院一份至三份,自己保留一份,具體看自己的案件人數。

二、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準備的材料

發生交通事故理賠糾紛時,索要交通事故賠償立案需準備以下資料:

(一) 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 原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原告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 當事人爲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 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係的證明。

6、 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係的證明。

(二) 交通事故證明具有訴訟及代理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2、 原告委託他人代爲訴訟的,應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繫電話,並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代理人爲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複印件。

3、 原告爲香港居民或涉臺、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託國內執業律師代爲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一般交通事故訴訟書 第3張

(三) 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1、 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

2、法醫鑑定材料、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4、 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5、 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三、交通事故訴訟流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覈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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