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幸福生活 > 生活保健 > 孕婦交通事故賠償案例

孕婦交通事故賠償案例

來源:女友組    閱讀: 9.4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孕婦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大家在生活中都知道,在馬路上奔馳的車倆對於行人來說是非常危險的,一不小心如果釀成了交通事故,可能就會失去生命,那麼孕婦交通事故該怎麼處理呢,一起來看看孕婦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吧。

孕婦交通事故賠償案例1

1、第一種意見。《民法典》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可見,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階段的胎兒完全脫離母體,且出生時爲活體,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損害發生時胎兒尚在母體中,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作爲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權利與義務,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第二種意見。新生兒出生後,即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其在母體中受到的健康損害,可以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孕婦,而胎兒存在於孕婦的子宮內,母體受到傷害將對嬰兒的早產具有誘發或加重作用,司法鑑定結論已經證明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所以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筆者更同意第二種處理意見,這種處理更有利於對生命健康權的司法保護,雖然這種處理目前法律依據並不明確。

孕婦交通事故賠償案例

關於交通事故中對孕婦胎兒造成傷害賠償的情形立法需要完善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意外事故使母體內的胎兒遭受侵害的訴訟案,但由於現行民事法律對於胎兒保護的規定基本處於真空狀態,法學界對於對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認識也大不相同,導致司法實務中是否支持該項請求權的態度也迥然各異,甚至對完全相同的案例得出的是截然相反的判決。針對司法實踐中我們無法迴避胎兒損害賠償問題的發生與日益增多的趨勢,胎兒勢將成爲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對胎兒如何實施有效的法律保護,也將是擺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雖然按照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定,胎兒尚未出生,就不是法律所定義的“人”,就不能作爲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而存在,但是作爲孩童出生後的民事權利卻應該受到法律的完整保護。

孩童在出生前在母體受到的傷害,勢必使之出生後作爲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也受到了侵害,應該享有的民事權利不再完整。本案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導致胎兒早產不久後死亡的原因,就是因爲其母體受到了傷害,使其出生後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侵害,不能與正常出生的嬰兒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權。

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在時間上並不必要求同時發生,侵權行爲所侵害的不是胎兒本身的權利,而是其出生後作爲孩童的權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孕婦交通事故賠償案例2

一名待產孕婦與一輛小轎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孕婦雖未受傷但因受到驚嚇,身體感到有點不適,後在醫生的建議下進行了住院觀察。事後,孕婦爲賠償問題,將轎車司機及承保小轎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經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法官調解,孕婦楊某在交強險範圍內獲賠3303元。

去年12月21日,張某駕駛小轎車在倒車時與楊某駕駛的電動車右側後部發生輕微碰撞,楊某的電動車晃動了一下,但並未摔倒,小轎車也未碰擦到楊某本人。但由於事發時,楊某已懷有8個月的身孕,因受到事故驚嚇,楊某當即感到肚子疼痛,在親屬陪同下,楊某去醫院檢查,未發現有恙,但醫生建議住院觀察。後楊某於24日起住院觀察4天,共花去醫藥費1879元。後經公安交巡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將張某及承保小轎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合計5000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雖然在該起事故中楊某未有損傷,但考慮到其是懷孕8個月的孕婦,因事故導致的緊張、驚嚇等情緒可能致使肚子疼痛,去醫院檢查、觀察屬合理診療範圍,且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係,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健康養生
生活保健
常見疾病
女性健康
單身
戀愛
婚姻
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