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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無收入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來源:女友組    閱讀: 4.0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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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無收入離婚如何分割財產,許多女人結婚之後,就回歸家庭。而她們迴歸家庭是沒有收入來源的,也有沒有收入來源的女人,因爲一些原因離婚想知道如何分割財產。下面解答女方無收入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女方無收入離婚如何分割財產1

女方雖然沒有工作,但婚後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是可以分到財產的。至於婚前財產的那一部分,有很多種情況,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

如何構成離婚呢

對方構成重婚罪離婚的方式是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女方無收入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婚姻但未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已經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須通過離婚登記來解除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

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還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

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女方無收入離婚如何分割財產2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

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一)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二)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三)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四)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關於財產分配問題的處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隨着明年初《民法典》的實行而實行,故此直接看一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關於財產分配問題的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是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是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女方無收入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第2張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繼承人怎麼分配財產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

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裏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裏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

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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