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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相生相剋相乘相侮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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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相生相剋相乘相侮的規律,中國的老祖先自古以來就對五行有研究,五行說的道理就是萬物相生相剋,不管什麼都有相互剋制的現象,下面是五行相生相剋相乘相侮的規律。

五行相生相剋相乘相侮的規律1

1、相生規律:

生,含有資生、助長、促進的意義。五行之間,都具有互相資生、互相助長的關係。這種關係簡稱爲“五行相生”。

五行相生的次序是: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在五行相生的關係中,任何一行都具有生我,我生兩方面的關係,也就是母子關係。生我者爲母、我生者爲子。以水爲例,生我者爲金,則金爲水之母;

我生者是木,則木爲水之子。其它四行,以此類推。由於肝屬木,心屬火,脾屬土,肺屬金,腎屬水,結合五臟來講,就是肝生心,心生脾,脾生肺,肺生腎,腎生肝起資生和促進作用。

2、相剋規律:

克,含有制約、阻抑、克服的意義。五行之間,都具有相互制約、相互克服,相互阻抑的關係,簡稱“五行相剋”。

五行相剋的次序是: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在五行相剋的關係中,任何一行都具有克我、我克兩方面的關係,也就是“所勝”、“所不勝”的關係。克我者爲“所不勝”,我克者爲“所勝”。

以木爲例,克我者爲金,則金爲木之“所不勝”,我克者爲土,則土爲木之“所勝”。其它四行,以此類推。結合五臟來講,就是肝克脾,脾克腎,腎克心,心克肺、肺克肝,起着制約和阻抑的作用。

五行相生相剋相乘相侮的規律

3、五行制化:

在五行相生之中,同時寓有相剋,在相剋之中,同時也寓有相生。這是自然界運動變化的一般規律。如果只有相生而無相剋,就不能保持正常的平衡發展;

有相剋而無相生,則萬物不會有生化。所以相生,相剋是一切事物維持相對平衡的兩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只有在相互作用,相互協調的基礎上,才能促進事物的生化不息。

例如,木能克土,但土卻能生金制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土雖被克,但並不會發生偏衰。其它火、土、金、水都是如此。古人把五行相生寓有相剋和五行相剋寓有相生的這種內在聯繫,名之曰“五行制化”。制化規律的具體情況如下:

木克土,土生金,金克木。

火克金,金生水,水克火。

土克水,水生木,木克土。

金克木,木生火,火克金。

水克火,火生土,土克水。

4、相乘規律:

乘,是乘襲的意思。從五行生剋規律來看,是一種病理的反常現象。相乘與相剋意義相似,只是超出了正常範圍,達到了病理的程度。相乘與相剋的次序也是一致的。

即是木乘土,土乘水,水乘火、火乘金,金乘木。如木克土,當木氣太過,金則不能對木加以正常的`制約,因此,太過無制的木乘土,即過強的木克土,土被乘更虛,而不能生金,故金虛弱,無力制木。

5、相侮規律:

侮,是欺侮的意思。從五行生剋規律來看,與相乘一樣,同樣屬於病理的反常現象。但相侮與反克的意義相似,故有時又曰反侮。相侮的次序也與相剋相反,即是:木侮金,金侮火,火侮水,水侮土,土侮木。

以上相乘、相侮的兩個規律,都是在病理情況下才會產生,例如,水氣有餘,便克害火氣(圖所勝),同時又會反過來侮土(所不勝)。如果水氣不足,則土來乘之(所不勝),火來侮之(圖所勝)。這都是由於太過和不及出現的反常現象。

五行相生相剋相乘相侮的規律2

五行的相生、相剋、相乘、相侮規律

所謂相生,是指五行之間是相互資生、促進、助長,說明事物有相互協同的一面。

相生有一定的規律性: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順次孳生,循環不已。從這相生規律,可見五行相生關係中,任何一行都具有“生我”和“我生”兩方面的關係,生我者爲母,我生者爲子。

以火爲例,木生火,木爲火之母,火爲木之子;火生土,則火爲土之母,土爲火之子,木、火、土三者的關係是:火之母爲木,其子爲土。又如土生金,金生水,土爲金之母,水爲金之子,可以說五行的相生關係是“母子”關係。

相剋,是指五行之間相互制約、抑制、克服,說明事物有相互拮抗的一面。

五行相剋具有一定的規律性: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五行的相剋與五行相生一樣,是循環不已的。

在五行相剋規律中,任何一行都具有“我克”和“克我”兩方面的關係。我克者爲我的勝,克我者爲我所不勝。所以,五行相剋關係又稱“所勝”與“所不勝”的關係。

五行相生相剋相乘相侮的規律 第2張

以木、土、水三者的相剋關係來舉例:木克土,木對於土來說是“所勝”方,土對於木來說是“所不勝”方,土克水,則土對水來說是“所勝”方,水對於土來說是“所不勝”方。

從以上生克關係舉例可以看到,五行中每一行都有“生我”、“我生”、“克我”、“我克”的生克關係,以土爲例:生我者(母)是火也,我生者(子)是金也,我克者(所勝)是水也,克我者(所不勝)是木也。

五行的相生與相剋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生,就沒有事物的運動和變化,沒有克,就不能維持事物在正常協調關係下的變化發展。因此,事物間必須生中有克,克中有生,相反相成,運行不息。如木克土,但土生金以制木,木有金制,就不會對土克之太過,反之,土有木製,就不會對金生之太過。

古人就曾有:“造化之機,不可無生,亦不可無制,無生則發育無由,無制則亢而爲害”的見解。概括而言,五行學說認爲,自然界一切事物是按木、火、土、金、水的相生順序,同時又以木、土、水、火、金的相剋順序,周而復始,如環無端,不斷運動變化。

五行生剋關係失去協調發生異常改變時,便會引起事物反常的發展和變化,出現“相乘”和“相侮”兩種生克異常的表現。

所謂“相乘”是乘虛侵襲之意,即相剋太過,超過正常的約製程度,是事物間的關係失卻正常協調的一種表現。例如:木氣偏亢,而金又無能對木加以正常的剋制,亢盛的木便去乘土,使土更虛。

相侮,是恃強凌弱之意,相剋的反向,又稱“反克”或“反侮”即被克方強於克方,而反過來產生對克方的抑制。例如:正常金克木,若金氣不足,或木氣偏亢,木就反過來侮金。

五行學說在氣功中亦被廣泛運用,掌握好五行屬性歸類的方法,以及五行的生、克、乘、侮關係,對於正確運用不同的功法,以祈達到療病強身的目的,大有裨益。

五行相生相剋相乘相侮的規律3

1、相生

相生即資生、助長、促進之意。木、火、土、金、水之間存在着有序的遞相資生和促進的關係稱爲相生。

五行相生的次序: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

在相生關係中,任何一行都具有“生我”“我生”兩方面的關係,構成“母子關係”,即“生我”者爲母,“我生”者爲子。以水爲例:因爲金生水,水生木,故水的“生我”者爲金,水的“我生”者爲木,金爲水之母,木爲水之子。

2、相剋

相剋即制約、剋制、抑制之意。木、土、水、火、金之間存在着有序的遞相剋制、制約的關係稱爲相剋。

五行相剋的次序: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

在相剋關係中,任何一行都具有“我克”“克我”兩個方面的關係。我克者爲“所勝”,克我者爲“所不勝”。以水爲例:因爲土克水,水克火,故水的“克我”者爲土,水的“我克”者爲火;土爲水之“所不勝”,火爲水之“所勝”。

五行相生相剋相乘相侮的規律 第3張

五行的相乘與相侮

五行的相乘和相侮,是五行之間的異常剋制現象

1、五行相乘

乘,凌也,即以強凌弱之意。五行相乘,是指五行中某一行對其所勝一行的過度剋制。

五行相乘的次序與相剋相同,即木乘土、土乘水、水乘火、火乘金、金乘木。

導致相乘的原因有太過與不及兩種情況:

一: 是五行中某一行過度亢盛(太過),對其“所勝”一行剋制太過,使其虛弱。以木克土爲例,木過度亢盛,而土雖不虛,但難以承受木的過度剋制,造成土的不金足,此爲木亢乘土的相乘現象。

二:是五行中某一行過於虛弱(不及),難以抵禦其“所不勝”一行的正常限度的剋制,而更加虛弱。以木克土爲例,正常情況下,木克土,以維持木土之間的相對平衡。

如果土自身不足,木雖然屬於正常水平,但也會乘土之虛而克之,這種相剋超過了正常的制約程度,將會使土更虛。

2、五行相侮

侮,爲欺侮、欺凌之義。相侮是指五行中的某一行對其所不勝一行的反向剋制,即反克,又稱反侮。

五行相侮的次序與相剋、相乘的方向相反,即木侮金、金侮火、火侮水、水侮土、土侮木。

導致相侮的原因,也有“太過”與“不及”兩種情況。太過所致的相侮,是指五行的某一行過於強盛,使其“所不勝”一行不僅不能剋制它,反而受到它的反向剋制。以木爲例,金原是克木的,但由於木過度亢盛,則金不僅不能去克木,反而被木所剋制,使金受損

不及所致的相侮,是指五行中某一行過於虛弱,不僅不能制約其“所勝”的一行,反而受到其“所勝”的一行的“反克”。如正常情況下,金克木,木克土,但當木過度衰弱時,土乘木之衰而反侮。

相乘和相侮均是五行間生剋制化的異常,兩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相乘是按五行的相剋次序發生的過強剋制,相侮是發生與五行相剋次序相反方向的剋制。但在發生相乘時,也可同時發生相侮;

發生相侮時,也可同時發生相乘。如木氣過亢時,不僅會過度剋制其所勝之土(相乘),而且可以恃已之強反向剋制己所不勝之金(相侮);反之,木氣虛弱時,則不僅金來乘木,而且其所勝之土也乘其虛而反侮之。

受損。不及所致的相侮,是指五行中某一行過於虛弱,不僅不能制約其“所勝”的一行,反而受到其“所勝”的一行的“反克”。如正常情況下,金克木,木克土,但當木過度衰弱時,土乘木之衰而反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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