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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期和實習期有什麼區別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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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於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和實習員工承擔的是兩種不同的義務。那麼試用期和實習期到底有什麼不同呢?以下小編爲大家整理了試用期期和實習期的區別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用期期和實習期有什麼區別

一、對象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必備內容。

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

二、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期限不同

我國對試用期的期內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並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

四、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爲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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