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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構成侵犯肖像權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7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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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構成侵犯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怎麼樣構成侵犯肖像權

怎麼樣構成侵犯肖像權1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爲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爲。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爲,也稱爲“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典》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爲:“以營利爲目的”和“非以營利爲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爲只要不以營利爲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害】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爲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爲纔是合法行爲。如爲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爲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爲,不在於以盈利爲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怎麼樣構成侵犯肖像權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爲。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爲。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爲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爲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爲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爲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爲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爲什麼 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爲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爲目的的行爲,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爲,無論行爲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爲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爲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爲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範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怎麼樣構成侵犯肖像權2

一、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爲:

(1)肖像製作權。是否將形象轉化爲肖像,決定在肖像權人,沒有徵得同意或經默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製作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擁有權。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時,有權請求行爲人停止侵害行爲,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怎麼樣構成侵犯肖像權 第2張

二、侵犯肖像權的行爲如何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未經本人同意;

2、以營利爲目的。

怎麼樣構成侵犯肖像權 第3張

三、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爲

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爲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衆人物肖像;

(2)爲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爲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爲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爲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爲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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