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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與輕微傷賠償標準

來源:女友組    閱讀: 4.0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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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與輕微傷賠償標準,發生事故,致使對方受輕微傷的,一般需要賠償對方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具體的賠償數額還要根據其就醫後產生的費用而定。下面來看看輕傷與輕微傷賠償標準。

輕傷與輕微傷賠償標準1

輕微傷沒有量刑標準,輕傷及其以上纔可以。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輕傷與輕微傷賠償標準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

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輕傷與輕微傷賠償標準2

一、交通事故致輕微傷不調解30天后怎麼辦?

交通事故致輕微傷不調解30天后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輕傷與輕微傷賠償標準 第2張

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輕傷與輕微傷賠償標準3

一、輕微傷不同意調解怎麼處理

1、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受害人不同意調解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公安機關對打人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一般是處行政拘留和罰款;

(2)打人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第四十三條

輕傷與輕微傷賠償標準 第3張

二、輕微傷鑑定標準程序怎麼走

1、委託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鑑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作出。傷情鑑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鑑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鑑定爲初次鑑定。若當事人或辦案人員對於初次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要補充鑑定的,由原法醫鑑定機構進行補充鑑定,需要重新鑑定,由辦案單位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

2、檢驗鑑定業務流程:瞭解案情→活體檢查、拍照→查閱病歷→鑑定(案件疑難需會診提交專家討論)→製作和發放鑑定書。

3、除上門服務外,被鑑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接受檢查,初次法醫學檢驗時辦案民警必須陪同。

4、初次檢驗時必須帶初次門診病歷、住院病史(包括現病史、體格檢查、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各種檢驗報告、影像學檢驗報告)等複印件(用A4紙複印以上病歷資料,並加蓋醫院複印病歷專用章)、影像學資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醫學資料。

5、對具備即時鑑定條件的,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鑑定工作;對案件疑難複雜的,需要會診的,鑑定機構應在會診後及時完成。

6、鑑定文書

鑑定書由辦案單位的經辦人領取,同時辦理鑑定資料移交手續。鑑定結論由辦案單位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故意傷害造成他人輕微傷,受害人不同意調解的,由公安機關對打人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打人者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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