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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賠償標準金額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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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賠償標準金額,輕傷賠償標準是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對於不同的層次會有不一樣的標準的。根據不同的情況,賠償也是不同的。下面來看看輕傷二級賠償標準金額。

輕傷二級賠償標準金額1

輕傷二級可以要求賠償5-6萬元,如果構成殘疾的,可以要求10萬元以上賠償。對於輕傷二級涉及到的賠償項目包括了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十項,而這其中多數賠償是需要根據實際發生的數額進行的。

輕傷二級屬於傷情鑑定,而傷情鑑定並不能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責任,而是用於確定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用於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鑑定,屬於傷殘鑑定,給予傷情鑑定具有本質區別,無論是鑑定的時間,還是鑑定機構或者鑑定的程序,以及鑑定的依據標準目的,使用的目的等級的劃分完全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的治療康復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輕傷二級要賠償具體費用種類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爲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爲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爲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輕傷二級賠償標準金額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牀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爲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爲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爲贈與。

8、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爲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輕傷害導致殘疾的還有下列賠償:

9、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由此可見,輕傷二級需要賠償的費用至少爲5萬以上,而且在不同的地區,對人身傷害的賠償標準規定不一樣。而此時如果是出於故意對他人人身造成了輕傷二級損害的話,那麼還會認定行爲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之後也就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輕傷二級賠償標準金額2

輕傷的賠償標準是幾萬

法律對於輕傷的賠償,在《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79條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也有明確規定,但是都沒有規定具體的金額,一般是傷害賠償由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構成,具體的金額要根據傷情來確定。

主要的費用就是醫療費和誤工費,醫療費,當遭受到人身傷害時,要及時就醫,如是自己先行付款,要保存好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和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如果賠償義務人對出具的證明有異議的,覺得不合理的,由賠償義務人自行承擔舉證責任。

輕傷二級賠償標準金額 第2張

誤工費主要的`判斷依據是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之前的收入狀況,誤工時間主要是根據受傷時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開具的證明確定的,即何時就診,大概需要多久康復。收入的話,分爲幾種情況,首先是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在故意傷害造成輕微傷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構成刑事犯罪,也就不需要行爲人承擔刑事方面的責任,而只能要求其作出民事賠償,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或者簽訂輕傷害賠償協議。不過,畢竟這樣的行爲也是對他人人身造成了侵權,往往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對行爲人作出處理。

輕傷二級賠償標準金額3

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1、《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2、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

4、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應考慮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爲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爲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爲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

2、侵權行爲的方式、場合和範圍。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場合以不同的行爲方式造成的後果一也不同。一般認爲,在公共場合傳播有損他人人格權的內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要比在私下場合傳播大得多。持續的毆打行爲也要比言語上的侮辱傷害大得多。

輕傷二級賠償標準金額 第3張

3、受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和後果。侵權行爲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後果是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一個重要的因素。當然這樣的後果並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損或者自殺才算,只要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的大小,同樣的侵權行爲對於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失大小是不一樣的。

4、侵害人的獲利情況。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纔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

5、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能力。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於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爲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一個度,纔可以實現。對於處於社會弱勢的羣體在發生這種行爲是應該以較弱的處罰就可以達到目的,而對於社會中的強勢羣體則應該處以較重的處罰。

6、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對於發達的地區只有賠償較高的精神損失額才能達到精神損失賠償的撫慰和補償的功能。對於欠發達地區,根據其經濟水平以及侵權人的責任能力的大小確定賠償額,也是比較穩妥,最終尋找出一個平衡點。

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精神損害賠償要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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