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過牢的人對子女有什麼影響能讀大學嗎,在實際生活中,我們一定要遵紀守法,因爲父母的違法亂紀,有可能影響子女將來的前途。那麼坐過牢的人對子女有什麼影響能讀大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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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然是有影響的,主要反應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子女的事業發展上,另一個是在子女的日常生活中。對於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父親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服刑完畢的,那就不會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如果是正在服刑的,那就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不得報考公務員,直到服刑完畢後纔可以。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麼罪,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話,那無論怎麼樣都會有影響。還有就是,如果是正在服刑的直系親屬也是對自己的是否錄用爲公務員有影響的。另外,直系親屬,有沒有關係,這個不是自己說了算,而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的。
2、主要是看直系親屬犯的是什麼罪,如果是死罪,那就不能報考。 如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都視爲政審不合格。
3、國家公務員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爲,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爲了保證錄用考覈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根據需要可成立臨時性的考覈工作班子,具體負責錄用考覈的組織協調工作。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誌、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複雜的人員關係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蔘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爲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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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無疑是一起典型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對子女影響的個案,一般父母一方坐過牢,對子女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伴隨當事人終身的案底記錄。
我國並沒有前科消除制度,無論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會跟隨當事人一輩子,且刑法第100條明確規定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要如實向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而父母任何一方坐過牢都會留下案底,也就是刑事犯罪前科的記錄,這種違法或犯罪的記錄會伴隨當事人終生,也會出現在子女的個人檔案中。
最明顯的體現是在子女未來受教育高校、就業領域上,坐過牢的人的子女一般不能報考軍校、警校等高校,也不能應聘一些政法類、或具有較高政審要求的職業,更不能通過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等的政審,這對子女教育環境、仕途前途、未來發展都產生較爲廣泛的影響。例如在《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中便明確規定4種因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等具有違法犯罪情形而影響子女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
在一些地方更是將父母遵紀守法、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爲子女入讀小學的強制要求,或者通過影響入學積分進而影響子女的入學。但目前,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一般在子女就讀政法、軍警類大學會影響政審,對於是否影響子女入學小、初、中學,並沒有硬性要求。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罪責自負,也應當嚴禁將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牽連到子女的教育上。
二則是子女情感上父母角色的缺失。
父母一方或雙方坐牢不僅會導致子女法定監護人、撫養人角色的缺失,也使得子女在感情、教育等方面缺失父母角色。無論是在爲子女提供基本物質生活需求上,還是在給予家庭關懷上,都表現出畸形的特點,這種缺失角色、機能不全的原生家庭,無疑會對子女的性格、心理等均產生負面消極的影響。
三是社會環境對子女的不良輿論。
坐過牢的人無論是在監禁期間還是服刑結束後,子女一直處於父母坐過牢的社會輿論中,遭受街坊鄰居、熟人社會的指點與偏見。在這種不良輿論環境中,子女往往產生極大的負面情緒與心理陰影,在人際交往、社會關係、家庭生活上均表現牴觸,甚至扭曲的心理特點。
簡單來說,父母坐過牢,不僅被終生烙印上案底記錄,也給子女留下方方面面的負面影響。所以說,違法犯罪毀的不僅是自己一輩子,也毀了孩子、家庭的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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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孩子能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爲的影響。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刑事處罰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一,屬於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按照刑法的規定:
(1)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佈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徵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