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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後對子女就學和就業有什麼影響

來源:女友組    閱讀: 9.4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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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後對子女就學和就業有什麼影響,我們知道有刑事案件的人有時候還會影響子女的升學和就業,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避免留下案件。以下分享判刑後對子女就學和就業有什麼影響?

判刑後對子女就學和就業有什麼影響1

父母犯罪,子女受累!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影響子女入學和就業

【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所以說小張坐過牢,是不能成爲公務員的。

除此之外,坐過牢的人,不能從事下列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還有外交人員、公證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律師等職業,均不讓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

判刑後對子女就學和就業有什麼影響

父母坐過牢,也會影響子女。

警校

考生的直系親屬如果正在服刑,或者被判處死刑,或者因爲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無法通過警校的政審。

服兵役

家庭的主要成員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不得徵集服現役。

父母坐過牢,子女報考公務員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報考人民警察、監獄機關等工作,是有政審要求的,直系親屬受過刑事處罰,會影響錄用。

所以說,諸位一定要遵紀守法,不要因爲犯罪影響了自己,還害了自己的孩子。有些犯罪行爲你覺得不算什麼,比如說醉駕,其實也是會影響就業的。

判刑後對子女就學和就業有什麼影響2

一、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孩子能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爲的影響。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判刑後對子女就學和就業有什麼影響 第2張

二、刑事處罰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一,屬於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

按照刑法的規定:

(1)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佈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徵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三、刑事處罰附加刑

1、罰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判處罰金有兩種情形:一、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二、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採用單處罰金和並處罰金兩種方式之一。

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罪犯。對犯罪分子並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嚴重、必須要判處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時判處罰金。對犯罪分子判處罰的金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具體金額。

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依判決書確定的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應當強制繳納,如若不能全部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罪犯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追繳。被判處罰金,只有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各該條之規定,該附加刑對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若獨立適用則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同時,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被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3、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以及分則的相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與此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的或者應有的財產。另外,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另外,軍事法院在審理軍人犯罪時,還可以依法作出剝奪榮譽稱號或勳章的處罰

我國刑罰只能由刑法加以規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體系。而且,刑種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刑罰方法及條件、幅度、方式來判處刑罰。

判刑後對子女就學和就業有什麼影響3

坐過牢的人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坐過牢的人對子女的影響體現多個方面,不僅貫穿他們的整個成長過程,也延伸到未來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

江蘇常州市,一名安徽務工人員韓某因未成年時受過犯罪處罰,其女兒在入讀小學1年級時,入學積分被扣除100分,直接影響到女兒的入學准入卡。

這無疑是一起典型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對子女影響的個案,一般父母一方坐過牢,對子女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伴隨當事人終身的案底記錄。

我國並沒有前科消除制度,無論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會跟隨當事人一輩子,且刑法第100條明確規定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要如實向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而父母任何一方坐過牢都會留下案底,也就是刑事犯罪前科的記錄,這種違法或犯罪的記錄會伴隨當事人終生,也會出現在子女的個人檔案中。

最明顯的體現是在子女未來受教育高校、就業領域上,坐過牢的人的子女一般不能報考軍校、警校等高校,也不能應聘一些政法類、或具有較高政審要求的職業,更不能通過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等的政審。

這對子女教育環境、仕途前途、未來發展都產生較爲廣泛的影響。例如在《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中便明確規定4種因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等具有違法犯罪情形而影響子女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

在一些地方更是將父母遵紀守法、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爲子女入讀小學的強制要求,或者通過影響入學積分進而影響子女的入學。但目前,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一般在子女就讀政法、軍警類大學會影響政審,對於是否影響子女入學小、初、中學,並沒有硬性要求。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罪責自負,也應當嚴禁將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牽連到子女的教育上。

判刑後對子女就學和就業有什麼影響 第3張

二則是子女情感上父母角色的缺失。

父母一方或雙方坐牢不僅會導致子女法定監護人、撫養人角色的缺失,也使得子女在感情、教育等方面缺失父母角色。無論是在爲子女提供基本物質生活需求上,還是在給予家庭關懷上,都表現出畸形的特點,這種缺失角色、機能不全的原生家庭,無疑會對子女的性格、心理等均產生負面消極的影響。

三是社會環境對子女的不良輿論。

坐過牢的人無論是在監禁期間還是服刑結束後,子女一直處於父母坐過牢的社會輿論中,遭受街坊鄰居、熟人社會的指點與偏見。在這種不良輿論環境中,子女往往產生極大的負面情緒與心理陰影,在人際交往、社會關係、家庭生活上均表現牴觸,甚至扭曲的心理特點。

簡單來說,父母坐過牢,不僅被終生烙印上案底記錄,也給子女留下方方面面的負面影響。所以說,違法犯罪毀的不僅是自己一輩子,也毀了孩子、家庭的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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