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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公司裁員是要補償還是堅持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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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公司裁員是要補償還是堅持, 懷孕期間公司裁員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所以如果公司非要裁員的話是公司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償的,下面來看懷孕公司裁員是要補償還是堅持。

懷孕公司裁員是要補償還是堅持1

懷孕期間的女員工是不可以辭退的,如果強行辭退可能要支付更高的經濟補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關係支付賠償金

職工懷孕的,即使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或者進行裁員的,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到職工休完產假後才能解除。如果女職工懷孕後,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女職工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對女職工進行經濟補償,法律規定,經濟補償的標準依據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而定,工作滿足一個年的,支付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對辭退的懷孕女職工進行補償的,女職工可以到勞動監察 大隊進行投訴,女職工要注意收集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等,如果投訴解決不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懷孕公司裁員是要補償還是堅持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懷孕公司裁員是要補償還是堅持2

在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被辭退的職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發放標準爲,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補償金。如勞動者工作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一年算;不滿6個月的發放半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

懷孕公司裁員是要補償還是堅持 第2張

應得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懷孕期間的工作安排是怎樣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孕婦被辭退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首先,公司並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爲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裏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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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裁員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即預告解除勞動關係,包括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情勢變更)、第四十一條(即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懷孕員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賠償,具體賠償標準:2N賠償金(月平均工資*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資(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社保補償。

1、補償金、賠償金。公司違法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公司合規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須支付任何補償金、賠償金。公司合規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支付補償金。

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爲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此處的工資是指職工在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標準高於本地區社會平均月工資3倍的`,計算補償金時仍按照社會平均月工資3倍作爲計算基數。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另,《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期”女職工如果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將適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規則計算經濟補償。

懷孕公司裁員是要補償還是堅持 第3張

2、三期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基本工資”是指按規定的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發的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等固定部分。但是如果工資的結構是底薪+職位薪資+績效獎金或基本工資+獎金+提成等形式,也就是較爲靈活的報酬形式,獎金、提成部分等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規章制度範圍內向下調整。至於具體的工資支付標準,則需要分段來看:

第一,懷孕期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即員工因產前檢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因此,女員工孕期請假在醫療機構檢查時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也不能扣除。檢查費、治療費等可以由生育保險支付或報銷。

第二,產期。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也是連同企業是否爲員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綜合考慮的。在用人單位參加了社會生育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員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產期間發生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險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爲該女員工發放了工資,生育津貼則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爲領取,以充抵已經支付的工資。有些地方法規還規定,如果該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不足部分,應由其所在單位以補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年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正常產假期間照發女員工的工資。

第三,哺乳期間工資。哺乳期是產假之後的一個時間段,在這段期間,女員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時間。因此,女員工處於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也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資待遇,不能擅自(單方)降低和減少。

3、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公司依法爲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公司未爲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或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斷繳生育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公司應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另,當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水平的,職工有權要求公司補足差額,即俗稱的“多不退,少要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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