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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裁員如何賠償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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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裁員如何賠償,現在女性也不再像以前那麼傳統和被約束,如果婦女是在孕期的,爲保障婦女的權益,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孕婦的,以下了解懷孕期間被裁員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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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當事人在自己懷孕的期間被所在工作的公司給辭退的話,那麼當事人要選擇合理的方法來爲自己進行維權。

在我國,如果有公司違法對身有懷孕的員工進行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通過以下這兩種方式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維權

第一種維權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可以要求自己的公司繼續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履行,在下一次合同簽訂之前的這一段時間,當事人都有權利要求公司對自己支付相應的工資還有損失賠償。假如在案件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和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了法定期限了,那麼相關的執法機構就會撤銷公司對於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決定,並且最終會判定爲兩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用人的這一方要對辭退的懷孕的員工支付相關的工資,還有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從辭退那一天到合同終止的那一天。所謂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每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懷孕期間被裁員如何賠償

第二種維權的方式就是,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懷孕的女職工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如果工作人員是女性,並且該女性還在懷孕的期間或者是生育期間以及孩子的哺乳期間,那麼該女性所在的工作地點不可以違反《勞動合同法》,而對其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一點規定,在法律上面是具有強制性的,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反這一點規定。如果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而對身有懷孕的女性職工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名女性職工有權利要求所在的公司繼續履行相關的勞動合同,執法機構要要求用人單位撤銷對這名女性職工的勞動合同進行解除這個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想繼續在原來的單位工作了,那麼按照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原來的工作單位對於當事人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並且說要給予的經濟補償是一般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假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想再繼續和公司履行原來的合同,也可以要求原來的用人單位對於非法解除自己勞動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約賠償,原來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賠償給當事人,賠償的標準是當事人每工作一年就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當身爲孕婦的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話,那麼是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賠償的,如果在用人單位賠償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理會,那麼還可以向法院發出訴訟申請,或者可以求助於勞動仲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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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辭退維權

當公司違法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

1、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爲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

2、第二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期間被裁員如何賠償 第2張

“不得”就是強制性規定,不可違反。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至於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於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綜合下來能較好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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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期間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1、孕期被解僱,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即每做滿一年有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如果孕期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產假相關法律

1、《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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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5、《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綜上所述,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時間應當延長至產期,醫療期哺乳期期滿,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生育期間降低工資,女職工生育假期爲98天,多生育1個子女應當多增加15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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