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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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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範,主要任務就是及時、準確地判斷和預警金融風險的狀況及深度。下面是關於金融監管體制內容,希望對大家瞭解有幫助!

金融監管體制1

金融監管的主要任務就是及時、準確地判斷和預警金融風險的狀況及深度。在金融監管過程中,注意預警與處罰並重。要做到在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和發生危機之前及時預警,發現問題則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處罰力度。防止風險和危機的進一步擴大和惡化。化解系統性風險。

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法是指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及其行爲實施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金融監管法隨着金融活動和金融監管實踐的不斷髮展而逐步形成並完善。

金融監管法的特點

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

(1)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在金融監管活動中。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爲前者對後者實行強制監管。後者對前者必須服從,這體現了國家對金融業的適度干預。

(2)金融監管法是行爲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範。監管主體主要通過做出法定的監管行爲來完成監管活動,因此,金融監管法具有行爲法的屬性。

(3)金融監管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在金融監管法中。監管主體明確金融監管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及職責。規範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爲的懲處措施,這些規定將實體性規範與程序性規範進行有機結合。體現了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

金融監管法的意義

金融監管法通過對金融機構的準人、經營行爲、退出機制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權限的規定來對整個金融市場進行調節。

有學者認爲,金融監管法最終能夠達到如下調控目的:

其一,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組織體系;

其二,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場體系,規範金融市場行爲,協調、確保金融市場各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金運營效益,實現資金融通的個體效益和社會整體效益目標;

其三,確定金融宏觀調控目標,規範金融調控、管理、監督行爲,完善金融宏觀調控、監督體系。

這三個方面的目的實際上正是金融監管立法的意義所在,從另一個方面也可以說,只有建立了完備的金融監管法,才能夠保證上述三方面目的的實現。

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在對金融業進行定義時對現代金融業有一個較爲直觀的分類: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前者主要包括髮行金融工具、債券和股票等直接的資金融通方式;後者則主要體現爲以銀行作爲交易的中介方而形成的間接融資方式。從這兩種分類各自所表現出的不同形式即可看出金融業的主要分支爲銀行業和證券業。在這兩者的基礎上,保險業由於也能起到積聚資金的作用,且藉助前兩者的渠道也能進行資金的融通,因此保險業也是現代金融業的一大重要分支。除此之外,以期貨、信託以及新衍生出的一系列金融工具爲依託,形成了現代金融行業的各類大小不一的分支,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即金融業。由於篇幅的限制,本書將選擇其中較具代表性的對銀行、證券、保險以及期貨這四大金融行業的監管立法作爲介紹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法的目標和原則

(1)金融監管法的目標

1、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是使整個金融體系處於穩定運行狀態。這就需要金融監管有效調動資源。消除危及金融安全的不穩定因素。防止其演變爲金融危機。

2、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公衆的利益。金融業是以信用爲基礎的行業。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公衆對金融業的信心是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但由於金融業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公衆的利益容易被侵犯,確立此項原則有利於降低金融業的道德風險和系統風險。

3、促進金融市場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機構經營效益。以市場競爭爲基礎的金融市場蘊涵着較大的市場風險。很容易發生惡性競爭。從而導致金融業不穩定。雖然監管並不能絕對消除風險,但當金融機構不能滿足金融業審慎要求時。監管當局採取措施。確實能達到規範金融機構競爭、提高金融機構經營效益和保持金融市場有序運轉的目的。

(2)金融監管法的原則

1、審慎監管原則。又稱持續性監管原則。是指在金融機構獲得市場準入、開始業務經營後,金融監管機構對其日常業務經營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管。審慎經營主要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審慎監管包括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兩方面。隨着金融創新業務日益增多,合規性監管不能及時全面反映金融業風險。以風險性監管爲基礎的審慎監管原則逐漸爲人們認同。

2、預警與處罰並重原則。金融監管的主要任務就是及時、準確地判斷和預警金融風險的狀況及深度。在金融監管過程中,注意預警與處罰並重。要做到在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和發生危機之前及時預警,發現問題則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處罰力度。防止風險和危機的進一步擴大和惡化,化解系統性風險。

金融監管體制2

1、明確的金融監管目標。

金融監管目標的設立是建立有效金融監管體制的前提。只有確立了適當的監管目標,才能據此設計監管的結構、框架,配置監管資源。一般來說,金融監管有多重目標,包括金融體系的穩健性、競爭性和公平性,而其中最基本的目標即是通過審慎監管和日常監管的方式實現穩健性和公平性,以防範系統性風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一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金融監管的目標也有所不同。中國應當根據國情確立自身的金融監管目標,並且應當根據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不斷調整和更新自身的金融監管目標。

金融監管體制 第2張

2、適宜的監管措施。

爲實現金融監管目標需要運用一系列監管措施,包括定性的監管手段和定量的監管指標體系。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金融業結構性差距較大,其監管體系結構具有不同特點,金融監管措施也不盡相同。中國應當按照審慎原則,根據自身的金融業發展水平,採納適宜的監管措施,並且由於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始終處於不斷的創新和變化之中,中國應當根據新情況,及時修訂原有的監管措施,融入新的規則和方法,保障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比如,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來自於負債,因此對保險公司的監管關鍵在於對其流動性和償付能力的監管。然而,隨着保險業務的綜合化發展,開始與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融合後,就有必要運用銀行業和證券業的監管規則來充實對於保險的監管規則。此外,受金融全球化影響,金融監管標準出現全球化、一體化趨勢,其中尤其明顯的是銀行業監管領域的《巴賽爾新資本協議》。隨着金融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中國應當將這些國際準則中科學的先進的適宜中國國情的標準及時引入到自身的監管標準體系中,提升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競爭力。

3、充分的監管能力。

充分的監管能力首先體現在監管的人力資源的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以及靈活的薪酬機制,以吸引高層次的監管人才的加入。其次,充分的監管能力體現在監管機構應當不斷地改進監管措施,確保各項監管措施都能落到實處,保障對監管對象真正有效監管,同時,這也需要一個科學的和有執行力的金融違法行爲處罰權力的配合。最後,金融市場瞬息萬變,監管機構應當注重對監管人才的培訓,不斷優化監管技術,保證監管能力的與時俱進。

4、適當的監管獨立。

金融監管涉及多方面利益集團,某些利益集團就對其不利的監管措施可能會向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和設置障礙,從而影響監管目標的.實現。

比如說,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可能受到其他政府部門的影響。爲防止有關部門爲追求短期經濟發展目標而對金融監管進行干預,從而違背保障金融體系穩健的長期目標,各國在設計政府架構時都非常重視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如美國聯邦儲備體系(FederalReserveSystem)被認爲是美國最爲獨立的政府機構。它雖然對國會負責,但除了立法和提交報告之外,實際不受國會的控制。總統可以通過任命理事和理事會主席以及與國會結成立法聯盟來影響聯邦儲備體系,但總統在任期內只能任命一位理事會主席,而且任命主席時也不能隨心所欲。理事的任期長達14年且不得連任的規定,部分消除了理事屈從國會和總統的動機。支撐獨立性的最重要的原因還在於聯邦儲備體系不受國會控制的撥款程序的支配,經費自理且有大量節餘,能夠拒絕聯邦政府審計機構的審計,因此這一特點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有助於它的獨立性。

再比如說,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還可能受到監管對象本身的影響。根據“俘虜論”的觀點,隨着時間的推移,監管機構會越來越位監管對象所支配,會越來越遷就被監管者的利益而不是保護所謂的“公共利益”。

當然由於金融監管涉及利益主體太過廣泛和複雜,因此要完全保障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很難做到,然而對於中國金融監管體制來說,有必要進行一定的安排以保障監管機構適當的獨立性。

5、有效的監管協調。

監管協調通常包括監管目標、監管措施和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從監管目標來看,短期內金融監管的穩健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之間可能存在衝突,我們應根據某一階段金融發展的需要或金融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來確定當前的監管目標,消除或降低目標之間的衝突。從監管措施來看,不同的監管手段或監管指標體系可能會存在衝突,其效力可能會互相抵消,爲保證監管措施的有效性,需要監管機構對監管措施進行適當的調整和科學的安排。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則是影響監管協調是否有效的最重要因素,對監管目標和監管措施的協調起到主導作用。金融監管協調既是金融業各部門平穩發展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發生道德風險、風險集中、風險傳遞的必要措施。金融監管協調不僅包括防止監管重疊造成的監管對象服從監管成本過高和監管資源的浪費,也包括避免監管“真空”而導致的某些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

中國監管部門之間的有效協調不僅包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這些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權限的協調,也包括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非金融監管政府機構之間管理的協調,防止出現監管衝突,避免出現監管缺位。

6、最低的監管成本。

監管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一定的社會外在成本。如公司治理一樣,爲了降低監管成本,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管機構治理機制。除了機構設置外,還要合理運用監管措施,提高其實施效率,並逐步建立起金融監管的業績評價體系,對不同的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放棄低效的監管措施,積極運用高效的監管措施,不斷更新監管手段,努力實現金融監管既定目標下的成本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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