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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三問孕婦墜崖案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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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中國一名孕婦與丈夫在泰國烏汶帕登國家公園遊玩時不幸墜崖,所幸生還,隨後該女子丈夫在醫院被捕。2020年3月24日,泰國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俞某冬蓄意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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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中國一名孕婦與丈夫在泰國烏汶帕登國家公園遊玩時不幸墜崖,所幸生還,隨後該女子丈夫在醫院被捕。2020年3月24日,泰國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俞某冬蓄意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

近日,該案在泰國二審判決,被告人被認定爲“無預謀殺人”,並被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當事人對改判的失望以及網友對結果的不滿引出了人們對此案二審改判的種種疑惑。

爲什麼改判?

當事人王女士在社交網絡上表示,案件二審的宣判結果直接推翻了一審的宣判結果,將俞某冬的定罪由“蓄意謀殺未遂”改爲了無預謀的殺人案件。爭議聚焦在了殺人行爲是否存在“蓄意”上。

那麼如何界定是否爲“蓄意”?

“其實就是從他的着手犯罪實施的具體情況來看。”法律專家嶽屾山告訴央視網記者,“預謀殺人”多指犯罪嫌疑人事先有預謀(包括做準備、做計劃等),然後再來着手實施,主觀惡性比較大。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臨時起意的。”嶽屾山說。

犯罪活動是否在主觀上存在預謀和策劃又如何進行判定?嶽屾山解釋:“主觀方面其實是從客觀來進行考證的,心理活動無法判斷,但他的心理活動有的時候會反映在客觀行爲上面。”

案件二審宣判結果公佈後,當事人王女士的代理機構泰國大拓律師事務所主任史大佗表示二審法院的審理在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明上有些草率。他認爲:“在事實查明方面,二審法院並沒有去調查案發之前他們夫妻雙方資產方面的信息,以及在過去一段時間內是否發生過爭吵,在案發當天雙方是否發生過矛盾等。二審法院應該對一審的證據做一個系統化的分析論證,說明爲什麼一審法院在認定蓄意方面是有誤的,二審法院又是基於什麼樣的邏輯推理認定蓄意不成立。”

在量刑方面,史大佗表示,在泰國,如果是蓄意故意殺人,最高刑罰是死刑,如果是無預謀殺人既遂,量刑期限是15年到無期,這個案子即使是被告沒有構成蓄意故意殺人,但是構成了無預謀殺人未遂,他的量刑標準是從15年適當減刑,但二審判決並沒有表明刑期爲什麼從15年減到了10年。

對於二審的結果與一審出入極大,除了當事人王女士表示“接受不了”外,部分網友也心存疑惑、表示驚訝。

央視三問孕婦墜崖案

“這就是法院的法官的判斷和一審的法官判斷不同。”嶽屾山表示,一審和二審案件所有的證據材料都沒有任何差別的情況下,二者也可能會發生改變,“這是有可能出現的。”

央視三問孕婦墜崖案2

“改判10年”符合泰國法律嗎?

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也認同被告人俞某某是把被害人推下懸崖的人。但受害人得到了及時的醫療救治,俞某某隻構成殺人未遂。對於是否預謀殺人,二審法院認定俞某某是一時衝動,沒有提前謀劃實施謀殺,故裁定監禁10年。

這起中國公民泰國墜崖案,由當地法院適用泰國法律審判。對於殺人這樣的重罪,相對而言,世界各國法律的規定比較一致。即使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二審把一審無期改爲數年有期徒刑也是可能的。

從法律傳統來看,泰國法是東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碰撞的產物,受成文法形式的大陸法系影響較大,整體呈現出法典化的法律體系特色,審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泰國《刑法典》規定,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而預謀殺人的,處死刑。

泰國一審法院針對孕婦墜崖情形,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視爲“預謀殺人”。雖然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一直沒有承認犯罪事實,但按照法律,還是應該重判。

然而,另一個爭議點是,由於受害人意外存活,屬於法律規定的“未遂犯”。根據泰國《刑法典》規定:“未遂犯,應當依其所犯罪的刑罰的三分之二處罰。”兩者相結合,一審就由預謀殺人的死刑改判爲終身監禁。

到了二審階段,從改判結果來看,法律適用發生了較大變化。具體判決思路可能是:依據泰國《刑法典》,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在事實和證據上被認定爲“無預謀殺人”,在法律適用上以第288條爲主,並且參照最輕量刑(即有期徒刑15年),又加上屬於未遂犯,故最終改判爲有期徒刑10年。

不過,此時的`二審判決並沒有考慮被告人拒不認罪,以及殺妻屬於殺害“尊親屬”的惡劣情形,所以選取最輕的刑罰適用不太合法理,也與情理不符。

央視三問孕婦墜崖案 第2張

我國法院對該案享有“屬人管轄權”

還須注意的是,這是一起典型的跨國犯罪案件,即中國公民在泰國殺害中國公民。

無論將來泰國最高法院做出什麼樣的最終判決,本案還涉及另一個問題:如果有一方認爲泰國法院判決不公,請求中國司法機關審判此案,中國法律能否管轄此案呢?對此,我國《刑法》明確了“屬人管轄權”原則,即“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而殺人屬於重罪,一般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據此我國法院對該案也享有“屬人管轄權”。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被告人在國外雖已判決並服刑,但依據我國法律,判決過輕的,有可能回國後存在“補判”“補刑”的可能。比如,若此案被告人已在泰國服刑10年並回國,我國司法機關認爲原判決過輕,還需對其追究刑責,或被害人強烈要求追究其刑責的情況下,就可能會啓動追究程序。若比泰國法院判得重,則需在我國執行超出原判決的部分刑期,國外已執行刑期依舊作數。

雖然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各國司法之間應該相互尊重,儘量減少互相干涉,但公平正義始終是各國人民追求的共同目標,這一點永遠也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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