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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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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麼,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時我們需要藉助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儘可能的維護自己方的利益。下文分享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麼1

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

1、索賠是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未能保證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後,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賠的起因,通常是發包人違約、合同錯誤、合同變更、工程環境變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賠的依據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證據等3個方面。

4、索賠成立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索賠事件導致了實際損失;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該損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及時提出了索賠。

1、合同文件的內容出錯或互相矛盾;

2、監理工程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曾發出承包商要求的圖紙和指示;

3、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

4、不利的自然條件;

5、在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

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6、額外的樣本與試驗;

7、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命令暫停施工;

8、業主未能按時提供現場;

9、業主違約;

10、業主風險;

11、不可抗力。

第一,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經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者總工期延誤。

第二,造成費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誤的原因,按照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爲責任或者風險責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很多施工企業管理粗放,算大帳、不會進行成本控制,更沒有意識到工期的重要性,導致在工程完工後難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鉅額索賠。對施工企業來說,關注工期就是關注工程利潤。現就建設工程領域工期問題進行彙總,希望對施工企業有所幫助。

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麼2

一、索賠基本條件是什麼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是發承包雙方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爲,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賠。

1、客觀性:是指客觀存在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並對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造成影響、這些干擾事件還要有確鑿的證據說明。

2、合法性:當施工過程產生的干擾,非承包商自身責任引起時,按照合同條款對方那個應給予補償。

索賠要求必須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按照合同法律文件,可以判定干擾事件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應賠償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條件,索賠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3、合理性:是指索賠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實際損失、採用合理的計算方法等。承包商不能爲了追求利潤,濫用索賠,或者採用不正當手段搞索賠,否則會產生以下不良影響:

(1)合同上方關係緊張,互不信任,不利於合同的繼續實施和雙方的進一步合作。

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第2張

(2)承包商信譽受損,不利於將來的繼續經營活動。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不利於在工程所在國繼續擴展業務。任何業主在招標中都會對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遠之。

(3)在工程施工中濫用索賠,對方會提出反索賠的要求。如果索賠違反法律,還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二、索賠的成立條件: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賠事件成立必須滿足的三要素:正當的索賠理由;有效的索賠證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索賠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自身的利益,追回損失,避免虧損。要取得索賠的成功,索賠要求必須符合如下基本條件。客觀性客觀性要求承包商提出的索賠事件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麼3

一、工期索賠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其他補充:

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索賠事件又稱爲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對於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因爲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第3張

(6)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確定的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7。5。1項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跟進以上提供的各條法律參照,如果受僱者本身權益受到侵犯後,依法提出索賠,就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上索賠條件,承包人一般會按照合同裏規定的時間,去通知侵害方進行索賠,也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來計算損失再去跟侵害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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