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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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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在生活中大家應該都很關注關於法律的事情,法律有很多的作用和知識,違約金就是法律所提及的一個知識點,而大家都會去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下面是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1

關於違約金法律規定有哪些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

在違約方請求減少過高的違約金時,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賦予違約方以證明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和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

同時,鑑於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標準就是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爲對違約造成損失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更爲了解而具有較強的舉證能力,因此法院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將證明違約金約定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守約方。

關於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方式問題,實踐中存在提起反訴和提出抗辯兩種方式,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主張方式不宜過分嚴苛,當事人既可以通過反訴方式,也可以通過提出抗辯的方式主張。

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合同違約金過高過低怎麼辦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爲合同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因爲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後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覈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爲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爲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以低於損失額80%作爲是否過低的認定標準。當然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3、如果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爲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關於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2

一、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是每個月都會產生的,一般只要有借款的存在,就會產生一部份的利息,但對於違約金一般是針對於一方違反了合同的條款纔會存在,這兩者所表達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對於這兩者是可以同時約定的。

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第2張

二、關於違約金的解釋具體是什麼

通過事先約定違約行爲發生之後違約方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迫使債務人基於可能承擔的違約金的壓力竭力履行債務,從而促進履約行爲。

另一方面,一旦違約金的給付條件成就,違約方依照事先的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即可,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必再糾纏於損失的計算,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因此,法律尊重當事人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的違約金條款,並認可其效力,不僅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也是效率價值的實現。如果司法隨意介入調整不僅不符合當事人的合意,也有悖於效率價值。

但是現代民法基於民事主體具體人格的認識,基於社會公益的考量,不同程度地介入私主體自治的領域進行調整。之所以要對當事人約定的過高違約金進行調整,就是要通過消減超出實質正義範疇的不合理部分,防止地位優越的一方利用其強勢地位,通過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條款獲取不正當利益,使違約金條款異化爲一方壓榨另一方的工具。

違約金過高司法調整的法理依據,決定了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具體適用違約金調整規則時,應該衡平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的要求,合理把握公權力介入當事人自治的範圍;應當兼顧違約金的補償性與懲罰性,重視違約金損害賠償預定的屬性的同時,也要避免違約金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被架空。

三、違約金可否申報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指企業或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通過債權申報,可以從公司或企業的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的一種債權。債權人在申請破產債權時不能包括違約金,破產債權的申報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來計算,而違約金不能計算在實際損失當中。

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3

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爲限。

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第3張

合同違約精神損失費的規定有哪些

1、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本條規定違約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訴違約並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解決了實踐中的問題;

3、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傳統民法體系的一大突破,也是民事立法上的創新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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