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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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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法律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也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而訴訟方面的問題也是我們生活中聽到和接觸比較多的法律問題之一,以下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

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1

觸犯法律即犯罪行爲,違法並非犯罪,犯罪行爲必然是違反法律,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而根本的區別就在於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情節和程度不同。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爲,其外延極爲廣泛。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才被認爲是犯罪。

法律分析

違法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爲,包括一般違法行爲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則是指嚴重地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爲。違法與犯罪的聯繫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區別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爲嚴重,犯罪行爲大多數要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爲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

違法行爲與其他一些行爲的存在着區別。首先,違法行爲不同於違反道德的行爲。許多違法行爲,是犯罪行爲,同時也是違反道德的行爲。但是,並非所有違法行爲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爲。同樣,有些違反道德的行爲並不構成違法行爲。

其次,違法行爲不同於法律上無效的行爲。違法行爲當然不能發生行爲人實施違法行爲時所希冀的爲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結果。但是,不能認爲法律上無效的行爲都是違法行爲。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爲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也並不構成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爲,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爲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爲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2

違反與違犯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意思不同、側重點不同、引證解釋不同,具體如下:

一、意思不同

1、違反

指行爲或思想意識不符合制度、規律、法律等的要求。現比喻人或事物不正當或錯誤。

2、違犯

意思是指不遵守法律規則,違反,觸犯,違規。

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 第2張

二、側重點不同

1、違反

不符合,不遵守。

2、違犯

違背和觸犯。

三、引證解釋不同

1、違反

洪深《電影戲劇表演術》第三章二:“這是自然的次序;違反這個動作的次序,便顯得是難看的。”

2、違犯

元·無名氏《博望燒屯》第二折:“你若違犯了不輕恕。”

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3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認定標準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認定標準(《民法通則》有效期限截止於2022年12月31日)

《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爲爲無效民事行爲。1993年《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1款第1項也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無效。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確認無效。儘管在文字表述上,上述法律關於無效民事行爲及合同的規定僅有幾字之差,但是卻反映了我國合同立法逐步完善、嚴密的發展歷程。

謂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規範,或者說是法律規範中的強制性規範,是指無條件的、絕對必須遵守的規範,不允許當事人按照自行協議解決問題,只允許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

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關的一個概念,是國家禁止性規定。我國1982年《經濟合同法》第7條的規定是,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無效,即涉及到國家禁止性規定的認定問題。所謂國家禁止性規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上的禁止性規定,也包括國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規定。

國家的禁止性規定,既爲保障國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損害,也同時包括組織、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與國家、公民利益息息相關。但是,對國家的禁止性規定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該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而對於違反其他國家禁止性規定,但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可以適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確認合同的效力。

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 第3張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確認爲無效合同,這一規定本身並不含有具體禁止性的內容,其實際意義僅在於爲不具有效力評價作用的民事強行法和傳統上的公法規範補充了效力評價功能,使這兩類法律規範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評價內容違法的法律行爲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必須是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導致合同無效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但對此處所規定的“法律”並沒有作出嚴格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常對此作了擴大的解釋,即不僅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內,還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都作爲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導致許多合同因此而被確認無效,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損失,與法律鼓勵交易的原則是相違背的。

因此《合同法》把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上,從而嚴格限制了無效合同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

因此,此處的“法律”應當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則是指國務院制定並頒佈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規範。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纔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

在對待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效力的態度上,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釋》頒佈以後,仍然有不同的認識。

二、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法》與以往的立法有所不同,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規定爲無效合同,其目的是爲了嚴格區分強行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的適用。所謂任意性規範,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規範,即任意性規範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作出約定,對任意性規範由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違反強行性法規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無效。

強行法規又可以分爲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兩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爲一定行爲之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爲一定行爲之法律規定。

禁止規定可以再分爲取締規定及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爲,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爲,並不否認其行爲私法上的效力,禁止性規定與強制性規定是不一樣的。 強制性規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人們必須爲某種行爲,而禁止性規定則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人們不得爲某種行爲。而我國現有的強行法律規定中,並沒有嚴格區分強制性規定與禁止性規定,這是在司法實踐中值得引起注意的。

三、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纔會導致合同無效

從實踐來看,我國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了大量的強行性規範,但違反這些強行性規範是否都會導致合同無效?從這些強行性規範來看,有的只是規定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將會受到處罰,有的則明確規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僅會受到處罰,還將導致合同無效。所以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範也是有區分的。

觸犯法律和違反法律有什麼區別 第4張

其中一種是效力規範,即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

除了效力規範外,另一種強行性規範則是取締性規範,即指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而且違反此類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範。

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行性規範的,合同才應確認無效。

四、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既包括內容的違法,也包括形式的違法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以不要式爲原則,但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違反法定形式,也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者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後果。實質上此時對形式要件的規定已經轉化爲對合同有效要件的規定。

最新資訊(《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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