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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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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國制訂的一項保障措施,讓低收入的人羣也能夠有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均衡。以下詳細介紹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

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並沒有國家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又稱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是國家爲救濟社會成員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區別於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標誌。

北京:城市低保標準從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調爲520元;全市農村低保最低標準從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調爲380元;

上海:1、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每人每月505元調整爲每人每月570元;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每人每年4320元調整爲每人每年5160元,也就是從每人每月360元調整爲每人每月430元。

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510元調整至560元。

廣州:城鎮低保標準由原來的415元/月/人提高到530元/月/人,提標幅度爲27.7%;農村低保標準由原來的30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人,提標幅度爲40%。

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合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爲戶月人均410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定指導線爲每人每年不低於1650元,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蘭州:924元-1680元不等,分三種情況;

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

一、最低生活保障是低保嗎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人們常說的“低保”的全稱。

二、低保每個月多少錢?

農村低保每個月多少錢?

1、黑龍江省:

農村低保標準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財政補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

2、江蘇省:

全省農村低保平均標準達465元/人/月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長53元,增幅13%。

3、廣東省:

第一類地區每人每月農村低保最低標準分別爲530元,第二類地區每人每月農村低保最低標準爲500元,第三類地區每人每月農村低保最低標準爲310元,第四類地區每人每月農村低保最低標準爲230元。

我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將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設立劃分爲四類地區:第一類是廣州、深圳;第二類是珠海、佛山(含順德區)、東莞、中山;第三類是惠州、江門(不含台山、開平、恩平市)、肇慶(不含所轄縣);第四類是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江門列入三類地區以外的市、肇慶市所轄縣。

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2張

城市居民低保每個月多少錢?

黑龍江省:

城市低保標準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財政補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

江蘇省:

全省城市平均低保標準達536元/人/月,比上年同期提高49元,增幅10%。

廣東省:

第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城鎮低保最低標準分別爲600元,第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城鎮低保最低標準爲500元,第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城鎮低保最低標準爲400元,第四類地區每人每月城鎮低保最低標準爲370元。

三、社保知識

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託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爲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3張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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