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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強制放假要不要發工資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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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服,員工認爲多放的5天假期是A電子科技公司主動提出讓員工休息的,應當屬於公司自願給予員工的福利,休假期間應視作正常出勤並計發工資。

企業強制放假要不要發工資

處理結果

勞動監察員向該公司負責人進行了相關法律政策宣講,告知其不能將多放的5天假期視作事假,應視作員工正常出勤並支付員工工資,並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按照相關標準補發員工今年2月份的工資。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了整改,補發了員工的工資差額。

案例焦點一

公司方提出的放假是否可以定性爲事假?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本案中,在未經員工同意的情況下,該電子科技公司將強制放的5天假視爲事假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案例焦點二

休假期間工資是否應當計發?計發標準是什麼?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案中,該電子科技公司爲節省用人成本而停工停產,應當按相關標準發放員工5天假期的工資。由於5天假期處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故應按照員工今年2月份的工資標準計發,即2月份的日正常出勤工資×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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