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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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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 篇1

約翰·贊恩帶領我走到一個法律的世界。這個世界淺顯直白,通俗易懂,卻又深刻明晰,回味悠長。

關於法律的15篇

作爲一個法律系的大學生來講,法律對我們的重要性仍舊是毋庸贅言的。每個人多學一點法,雖然算不上精深,仍舊是人生的寶貴財富。

今天早上,我讀了兩篇法制故事,分別是“我也有生存環境權”和“假幣碰不得”。

我也有生存環境權,講了工人們晚上施工的事情,我覺得這些工人要感受小區居民的感受,不夜裏工作,儘量白天工作,這樣晚上工人們能睡睡個好覺,小區居民也能夠好好的睡一覺了。

假幣碰不得,講了一個叫趙可的人發現一張假幣後,卻想自己留下來當紀念的事,我覺得一般發現了假錢,最好交給銀行工作人員,不要自己留下來,這個故事裏面的趙可受到警察非常嚴厲的批評。我們家也發生過收假幣的情況,是姥爺收房租收的錢,然後我們準備存到銀行,這時有一張一百元的假幣,銀行的叔叔阿姨告訴媽媽發現假幣應該怎樣處理和怎樣辨別假幣,媽媽就特別小心,再也沒有這樣的情況了,我也明白了。

我讀法制故事學到了很多有用的知識

關於法律的 篇2

尊敬的各位評委,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晚上好!~很高興和大家相聚在這個美麗的夜晚,也非常感謝大家給我這次上臺的機會,謝謝!我是來自服裝學院藝設7班的路孝陽,今天我演講得題目是《法律在我心中》 。

當清晨的一縷陽光暖暖的照在心頭,當黃昏的一絲晚霞向我我招手,便又匆匆離去。我的心情有些沉重,小偉的故事讓我震驚,引我深思。

小偉——河南省,九歲的學生,他非常想有一本《十萬個爲什麼?》,他高高興興的問求媽媽,媽媽用“考上了就買,考不上就別買”,冷冷地回答他。他太想得到那本書了,慾望衝破了理智的防線,他做了一個荒唐的決定,敲詐鄰居七十四歲的王奶奶,他曾多次把紙夾在王奶奶加的門縫裏,大家可以想象,一個年過七旬的老人,會是怎樣到位驚恐.焦慮與不安,年時已高的王奶奶,由於過度恐慌,心臟病突發,而與世長辭。但很快九歲的敲詐者,也被警察抓捕歸案。

同學們:聽完了故事,你有何感想?也許你會氣憤的說,應該把他送到少年管教所去,也許你會平淡的說,孩子小,玩笑而已,也許你會怨恨的說,是他媽媽不恰當的愛二激他犯錯,也許你會理智的說,是他心中無法律意識,而自釀苦果。是啊!每個人的成長曆程中度難免會犯錯,犯錯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如何面對和改正,但若執迷不悟,一錯再錯,就會葬送自己的前程甚至生命。

親愛的同學們:錯與不錯只是一念之差,守法與犯法只是一步之遙。法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會明辨是非,規範自己的行爲,法是智慧的窗口,對人的思想進行點播,行爲加以制約。法它既賦予我們權利,也會讓我們肩負責任。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爲予以嚴懲,也爲善良的人們伸張正義。我們要從小養成法律意識,養成學法、用法,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既要用法律的準繩規範自己的行爲,又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和人民羣衆的利益。一次打架鬥毆,違反社會秩序都是犯法,一次“紅燈停,綠燈行”的行爲是守法,這都是法的體現,法,它無時不在,無處不在,它就在我們身邊,它就在我們心中。

在座的同學們:法制的社會是公平而美好的,法制的藍天是湛藍而深遠的,法制的家園是安詳而美好的,讓我們攜起手來,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讓我們的心時刻銘記法,秉持心的法劍,描繪美好的明天!

法律,要靠我們大家自覺遵守,我們要從小做起,從小事做起。我們小學生的社會經驗不夠豐富,卻自我感覺已經是大人了,喜歡獨來獨往,而有時卻有懷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尋求他人的幫助,因此有些學生喜歡拉幫結派,重“感情”,崇尚“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無法無天,一句話說他不對就開打,打得你求饒爲止。當他們在家庭、公共場所遇到難題時,過於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聽家長的勸阻,遇到事情不冷靜,行動不想後果,喜歡“先動手”,“後動腦子”,事過之後也沒任何反應,知道冷靜下來發現出了大禍才後悔起來。也有些人沉迷於網絡、電子遊戲之中,因沒錢玩遊戲,常常幹出不可饒恕和難以想像的事情來。後悔時,一切的一已經遲了。

同學們讓法律永遠在我們心中。

關於法律的 篇3

1、人們嘴上掛着的法律,其真實含義是財富(愛獻生)

2、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英格索爾)

3、人類法律,事物有規律,這是不容忽視的(愛獻生)

4、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英格索爾)

5、人類法律,事物有規律,這是不容忽視的(愛獻生)

6、一切法律都是無用的,因爲好人用不着它們,而壞人又不會因爲它們而變得規矩起來(德謨耶克斯)

7、法律是社會的習慣和思想的結晶(託·伍·威爾遜)

8、像房子一樣,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偉的大夏,庇護着我們大家;它的每一塊磚石都壘在另一塊磚石上(高爾斯華綏)

10、不健全的法律統治時間不會長(英國)

11、法律是朝三暮四的(歐洲)

12、法律有權打破平靜(馬·格林)

13、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羅·伯頓)

14、好法律是由壞風俗創造出來的(馬克羅維烏斯)

15、風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廢除法律(塞·約翰遜)

16、法律因罪惡而發展,並且懲辦罪惡(弗洛里奧)

17、有多少罪孽就會有多少法律(彌爾頓)

18、一個判例造出另一個判例,它們迅速累聚,進而變成法律(朱尼厄斯)

19、法律和制度必須跟上人類思想進步(傑弗遜)

20、被敗壞的道德踐踏了的法律還有何意義?(賀拉斯)

21、當友愛蔚然成風的時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廢除了(亨·布林克洛)

22、榮耀所禁止的法律卻往往應允(威·索林)

23、在一千磅法律裏,沒有一盎司仁愛(英國)

24、人類受制於法律,法律受制於情理(託·富勒)

25、法律如果不講道理,即使延續時間再長,也還是沒有制約力的(愛·科克)

26、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講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愛·科克)

27、一個國家如果綱紀不正,其國風一定頹敗(塞內加)

28、一個國家的絕對公理,是受着這個國家的完美的理智法律啓發---的(喬特)

29、法立於上則俗成於下(宋·蘇轍)

30、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實疏;以德結人,其外雖疏,其中----實密(宋·呂蘇轍)

31、用道德的示範來造就一個人,顯然比用法律來約束他更有價值(希臘)

32、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爲好人不會去做法律不允許 的事情(弗勞德)

33、法律一旦成爲人們的需要,人們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畢達哥拉斯)

34、我們像鷹一樣,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爲了生存,我們不得不爲自己編織一個籠子,然後把自己關在裏面(博萊索)

35、不體現民意的法律是絕對行不通的(埃·哈伯德)

36、人民的幸福是至高無個的法(西塞羅)

37、法律總是把全民的安全置於個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羅)

38、法律不可能給每個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於全體和大多數人,我們就該滿足了(李維)

39、人民應該爲法律而戰鬥,就像爲了城牆而戰鬥一樣(赫拉克利特)

40、有兩種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禮節(歌德)

41、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沒有發言權的(西塞羅)

42、在暴力的喧囂聲中,法律的聲音顯得太微弱(馬略)

43、戰鼓一響,法律無聲(英國)

44、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只有兩個……公平和實用(伯克)

45、如果法律沒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

46、若是沒有公衆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47、倘若世上沒有壞人,也就不會有好的律師。

48、倘若要說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設法使人聽得進你所說的話。

49、刑爲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50、言論自由是一切權利之母。

51、要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52、有此上士,則必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53、有二種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禮節。

54、與其責罵罪惡,不如伸張正義。

55、再堅強的堡壘也敵不過金錢的侵蝕。

56、在個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執法從來不能疏忽。

57、只有戰勝者纔有權判定什麼是戰爭犯罪。

58、自然界中沒有獎賞和懲罰,只有因果報應。

59、懲罰是對正義的伸張。

60、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6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6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63、法律存在於另一個世界,但它自認爲它是整個世界。

64、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隨着身體一樣。

65、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偉的大夏,庇護着我們大家;它的每一塊磚石都壘在另一塊磚石上。

6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7、法律如果推不開特權的門,也一定跨不進人民的心。

68、法律是爲了保護無辜而制定的。

69、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 。

70、凡事都有規矩。

71、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英國作家達雷爾。

72、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爲好人不會去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73、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英國政治家伯克。

74、任何勢力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

關於法律的 篇4

1、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是我願意誓死扞衛你說話的權利。——伏爾泰

2、人們嘴上掛着的法律,其真實含義是財富。——愛獻生

3、法律有權打破平靜。——馬·格林

4、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快樂的話,那麼法律作爲一件無用之物自己就會消滅。——洛克

5、人民應該爲法律而戰鬥,就像爲了城牆而戰鬥一樣。——赫拉克利特

6、法立於上則俗成於下。——蘇轍

7、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裏沒有法律,那裏就沒有自由。——洛克

8、法律如果不講道理,即使延續時間再長,也還是沒有制約力的。——愛·科克

9、人們通常會發現,法律就是這樣一種的網,觸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網而過,大的可以破網而出,只有中等的纔會墜入網中。——申斯通

10、實際上,我們想要的不是針對犯罪的法律,而是針對瘋狂的法律。——馬克·吐溫

11、法律是社會的習慣和思想的結晶。——託·伍·威爾遜

12、自然法即神靈法,只是用來約束每一個個體的法律,我們必須堅定地拒絕遵守。我們應該堅定地遵守忽視神靈法的規章制度,因爲規章制度賦予我們和平、比較好的政府和穩定,因而對我們來說,規章制度比神靈法更好,因爲如果我們採用神靈法的話,他會將我們陷入迷惑、無序和無政府狀態。——馬克·吐溫

13、我們像鷹一樣,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爲了生存,我們不得不爲自己編織一個籠子,然後把自己關在裏面。——博萊索

14、用道德的示範來造就一個人,顯然比用法律來約束他更有價值。——希臘

15、人民的幸福是至高無個的法。——西塞羅

16、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只有兩個……公平和實用。——伯克

17、在一千磅法律裏,沒有一盎司仁愛。——英國

18、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爲好人不會去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弗勞德

19、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纔有好的秩序。——亞里士多德

20、法律一旦成爲人們的需要,人們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畢達哥拉斯

21、如果法律沒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22、法律因罪惡而發展,並且懲辦罪惡。——弗洛里奧

23、法律不可能給每個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於全體和大多數人,我們就該滿足了。——李維

24、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沒有發言權的。——西塞羅

25、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隨着身體一樣。——貝卡利亞

26、法律是最保險的頭盔。——愛·科克

27、榮耀所禁止的法律卻往往應允。——威·索林

28、人類受制於法律,法律受制於情理。——託·富勒

29、綱紀廢棄之日,便是暴政興起之時。——威·皮物特

30、有多少罪孽就會有多少法律。——彌爾頓

31、一切法律都是無用的,因爲好人用不着它們,而壞人又不會因爲它們而變得規矩起來。——德謨耶克斯

32、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誘導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們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33、法律一多,公正就少。——託·富勒

34、若是沒有公衆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35、有兩種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禮節。——歌德

36、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羅·伯頓

37、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訂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傑斐遜

38、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揉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馬克·吐溫

39、法律總是把全民的安全置於個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羅

40、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講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愛·科克

41、好法律是由壞風俗創造出來的。——馬克羅維烏斯

42、法律是爲了保護無辜而制定的。——愛略特

43、極端的法規,就是極端的不公。——西塞羅

44、戰鼓一響,法律無聲。——英國

45、風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廢除法律。——塞·約翰遜

46、上帝把法律和公平湊合在一起,可是人類卻把它拆開。——查·科爾頓

47、人類對於不公正的行爲加以指責,並非因爲他們願意做出這種行爲,而是惟恐自己會成爲這種行爲的犧牲者。——柏拉圖

48、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偉的大夏,庇護着我們大家;它的每一塊磚石都壘在另一塊磚石上。——高爾斯華綏

49、法律是無私的,對誰都一視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馬斯

50、制定法律法令,就是爲了不讓強者做什麼事都橫行霸道。——奧維德

51、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達雷爾

52、法律的制定是爲了保證每一個人自由發揮自己的才能,而不是爲了束縛他的才能。——羅伯斯庇爾

53、一個判例造出另一個判例,它們迅速累聚,進而變成法律。——朱尼厄斯

54、人類法律,事物有規律,這是不容忽視的。——愛獻生

55、法律吸吮窮人的膏血,而富人卻掌握着權柄。——哥爾德斯密斯

56、法律規定的懲罰不是爲了私人的利益,而是爲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強制,一部分靠榜樣的效力。——格老秀斯

57、像房子一樣,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58、一個國家如果綱紀不正,其國風一定頹敗。——塞內加

59、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60、法律和制度必須跟上人類思想進步。——傑弗遜

61、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英格索爾

62、弱者比強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威·厄爾

63、在暴力的喧囂聲中,法律的聲音顯得太微弱。——馬略

關於法律的 篇5

那是我剛記事的時候,有一次,我牽着媽媽的手,在一個交通法普法教育欄目前,目睹了一幀令人慘不忍睹的畫面,至今歷歷在目、記憶猶新:有行人,也有機動車;有兩鬢斑白的老人,也有活潑爛漫的孩子;有在喧鬧的街市,也有在道路崎嶇、人跡罕至的高速公路——那一幕幕車毀人亡、血肉模糊的場面,一個個鮮活的生命戛然而止,曾使我年幼的心靈發出陣陣悸顫。媽媽應對展板,神色凝重地告訴我,緣於交通法規的淡漠,我國每年因爲交通事故的傷亡,已成爲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殺手。一場意外的交通事故,就可能毀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違法者以血的教訓,甚至生命的代價,毀了自我,又害了別人,還給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深遠危害。媽媽沉重的話語,就像一粒幼小的種子,深深植根於我的心中,隨着時間的腳步,一向迴響在我的腦海裏,漸漸地生根、發芽。

此後,從我背上書包走向幼兒園的那刻起,在人潮擁擠的馬路,在霓虹閃爍的十字路口,我記住並懂得了“紅燈停、綠燈行”的含義,理解了“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的警示。每當看到那些腿腳不便、步履蹣跚的爺爺奶奶,我總會自覺地擔當起義務交通員的職責,去幫忙他們安全地透過“斑馬線”,用善意阻止那些違法者的行爲,用行動豎起一道安全的屏障。尤其是遇到那些盲人,我的目光更是多了幾分關愛。我會把自我當作他們的“柺杖”,主動引導他們避開障礙、走上安全的盲道。以前在週末,在假日,在“牡丹文化節”期間,我也曾榮幸地和警察叔叔一道,自豪地站在交通要道,身披綬帶,手執小紅旗,疏導交通,宣傳洛陽,爲禮貌城市、禮貌洛陽走向世界貢獻一份志願者的力量。在洛陽的發展中,在千年古都的美麗蟬變中,我奉獻、我快樂;我參與,我成長。

亞里士多德說過:“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纔能有好的秩序”。社會發展到這天,沒有一個國家能離開法律而存在。法律和每個人朝夕相伴、息息相關。事實證明,社會越發達,對於法律的依存度越高,人們的法律素質、法制意識就越高越強。目前,我國正處於加快法制進程的重要時期,作爲一箇中學生,從小就要學法、懂法、知法、守法,自覺成爲法律的踐行者、維護者,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近年來,全球環境進一步惡化,地質災害頻發,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帶來了重大威脅。地震、森林火災、泥石流、網絡犯罪時常發生,假如沒有完備的法律保障,沒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國家就會在突如其來的災難面前茫然失措,人們就會在生命財產遭受嚴重危害時束手無策。值得慶幸的是,我們在法律中生活,我們在法律下成長:《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們在法律的保護下,快樂地學習,幸福地生活。使貧困山區的孩子們,在祖國溫暖的懷抱裏,堅守法律賦予的陽光。《中學生守則》,讓我們明白瞭如何規範自我的言行,培養高尚的品德,刻苦學習、快樂生活,遠離各種不良風氣的影響,在良好的環境中健康成長。地震、消防知識的學習,相關法律的宣傳普及,使我學會了在災難降臨之際,如何自救、如何逃離危險,將生命之舟駛向平安的港灣。學習《森林保護法》,我懂得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不再爲昔日森林的消失、水土的流失、沙塵暴的襲擊痛心疾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頒佈,我從中學會了感恩、懂得了敬老愛幼、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懂得了怎樣傳遞禮貌、怎樣做人……

法律是正義之火、禮貌之花,是社會和諧的基石。有了法律,社會才能進步發展;有了法律,公民的素質才能不斷提高;有了法律,國家才能長治久安。我真誠地期盼,從此刻起,讓法律永駐每個人的心中,讓法律伴我們健康成長!

關於法律的 篇6

我們生活在法制的國度,處處需有法,處處需遵法,而作爲青少年,我們要應該讓法律在心間長駐。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人人守法紀,凡事依法紀,則社會安定,經濟發展。倘若沒有紀律的規範,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項秩序就無從保證,人們生存、發展的環境就會遭到破壞,人民羣衆就不可能安居樂業。

“以遵紀守法爲榮,以違法亂紀爲恥”是每一個公民必須要做到的,而對於公民來說,惟有能自覺地做到遵紀守法,纔可能獲得最大的生存自由。有的同學認爲,講紀律就沒有自由,講自由就不能受紀律的約束,這種看法是錯誤的。俗語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自由是相對的,是有條件的。人走在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被車撞傷,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有的同學不遵守學生守則、違反校紀校規,忽視學校對學生儀容儀表、待人接物、行爲言語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愛護公物、亂扔垃圾、抽菸喝酒、沉迷網絡、曠課、偷竊、爲一點小事結夥打架等等……,積小惡成大惡,最終必然自食惡果。

某小學五年級學生王某,成績優秀,還是班級裏的班幹部。有一次他考試考得特別好,爸爸就獎勵了他10元零花錢,有同學提議他拿這10錢去打電子遊戲機,沒想到就這麼一腳邁進,他就很快成爲了遊戲機的“俘虜”,成績越來越糟糕,視力也在不斷下降。父母給的零花錢根本就不夠用了,怎麼辦呢?他決定鋌而走險,乾脆去偷。有一次,他去一家超市偷東西,沒想到在超市出口處被一位老太太當場發現,爲了不被抓住,他居然隨手拿起啤酒瓶朝老太太的頭部連擊數下,致使老太太當場死亡。癡迷於電子遊戲機使他喪失了人性,由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淪落成了一個殺人兇手,這是多麼可怕啊。

總之,法律在我們的一生中是維護權益的武器,同時又是規範自己行爲的社會準則,權益和義務是一致的,從今天起,從這一刻起讓我們一起踏上與法同行的道路吧!

關於法律的 篇7

淺談公共利益的法理學比較與認識

摘要 隨着我國各法的不斷修訂,十餘年間“公共利益”一詞在法條中的出現率有了上升,上自最高效力的《憲法》,如20xx年修正關於國家徵收個人私有財產的前提要件,下到各類部門法的法條完善,如行政訴訟法中的環境公益訴訟、經濟法中維護公共利益的反壟斷行爲等。從中不難看出,公共利益一詞,在法律領域內與私人利益和行政權力的關係密不可分,一方面公民個人利益的維護離不開公共利益這一範圍,另一方面,政府行使權力時必須權衡公共利益,否則會失信於衆,可謂是一把雙刃劍。此外,公共利益在各國法律中雖然頻繁出現,卻少有明確定義和說明,正如陳新民對其的最大認識,就是“其概念的不確定性”,主要因爲“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和“受益主體的不確定性” 兩方面原因。正確認識和把握公共利益,有助於解析該詞在法理學中的重要意義,理性判斷,更好的維護自身應然權利。

關鍵詞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行政權力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

以法理學的角度來講,研究公共利益,需要從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認知和了解法的原則、規則以及概念。如何形成對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從社會現象和事實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將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內涵和外延範圍,同時,藉助各大學家對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見解,總結歸納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認識,形成科學的判斷標準。

(一)外國學者理論

“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 ~ 6 世紀的古希臘,城邦國家制度在古希臘孕育了一種“整體國家觀”,這種觀點將公共利益作爲整個國家統治的重要紐帶,古希臘許多學者認爲公共利益是整個城邦社會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價值,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追求 。在《理想國》一書中,柏拉圖將“公共利益”定義爲“統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認爲在作爲整體的城邦制度中,整個國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統治者的利益。亞里士多德將柏拉圖的觀點進一步深化,把國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團, 其目的是實現“最高的善”, 這種“最高的善”的物化形式在社會層面的反應就是公共利益,也是一種認爲國家是一種整體社團的觀點。在古羅馬,烏爾比安則是以“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劃分法,闡述了著名的“公法”和“私法”法學理論,實行了公私法分離,認爲“公法是有關羅馬國家穩定的法, 私法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事實上, 它們有的造福於公共利益, 有的則造福於私人。” 這與古希臘學者出現了相反的見解。此後,托馬斯·阿圭那在《阿圭那政治着作選》中,將公共利益作爲統治者政權性質的衡量,強調統治者在滿足個人慾望的同時,必須考慮到公共利益問題,否則政權無道。

進入近代以來,隨着民主制度意識逐漸甦醒,關於公共利益的理論出現了多維度拓展。18世紀法國學者愛爾維修將“個人主義”和“公共利益”作爲理論的兩大範疇,關注於統治和個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權衡,愛爾維修認爲個人利益不能與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相違背,同時提出以法律手段約束統治者的權力和引導民衆,以達到統治者的權力行使會爲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考慮,且個人謀求利益時不損害公共利益。18世紀末19世紀初,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提出,公共利益就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干成員的利益總和,主張個人利益是唯一存在的具體權力,而公共利益只不過是一種抽象的表述,其“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判斷理念形成了之後的福利經濟學思想。法國學者盧梭一直是民主理論最重要的闡述者之一,在他看來,“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公共利益並非是所有人的利益,公意只着眼於公共利益,它是永遠公正的。德國法學家耶林關注於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聯繫問題,強調對“社會利益”的關注,成爲了利益法學派的思想淵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進資本主義法律從“個人本位主義”向“社會本位主義”的作用 。

進入20世紀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問題開始暴露,如何維護和完善社會制度成爲學術的導向,對公共利益的觀念進入了全面化多方位的階段。在社會法學派龐德看來,法律需要解決各種利益衝突,對利益進行科學劃分是保障全面解決社會矛盾的關鍵,基於此,他將利益劃分爲了三大類型: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他對公共利益的具體化上落腳於各類政治組織的希望和要求。舊福利經濟學之父、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庇古,將邊沁的哲學理論用福利和效用進行了定義,福利經濟學中可分爲個人福利和社會總福利兩方面,在舊福利經濟學家看來,公共利益就是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化,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政策來確保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值,達到“最大幸福”。

(二)我國研究

我國的法理學觀點形成於上世紀,相關研究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但是整合目前國內學者的思維方向,大致可以將我國的主流觀念進行分類:一是從實體角度研究的法律化公共利益,二是從程序法角度研究的實踐性公共利益。

在公共利益實體化的研究中,各大學者關注於如何明晰公共利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將詞組拆開分別解釋和分析後,再整合到一起,從各學科角度出發最後形成結論,這和語義分析法大致相同,但是更爲細化和方向化,韓大元、王景斌、沈榮華等學者便是該研究方法的支持者。這一方法能夠豐富人們對公共利益的看法,在不斷的總結和歸納中產生新的思路,但是很明顯缺乏完美的定義來收尾。

關於公共利益的程序研究,這一研究承認了公共利益是一個抽象概念,如何具體落實到實踐纔是問題所在,這一路徑將人們的視野從“什麼是公共利益”調整到“是誰來界定公共利益”的標準上來,並且以界定主體的不同劃分出三類模式,即立法機關明確規範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對公共利益進行裁量以及司法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衡量。

第一種立法機關規範模式,主要是指依憲法規定享有立法權的機構,能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制定或認可立法,保障了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它能夠使所規定的公共利益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第二種行政機關裁量模式,即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對公意問題進行處理,其行政行爲具備公共利益性,這一觀點和古希臘學者觀點近似。第三種司法機構衡量模式,提出司法機關在個案中貫徹維護公共利益的理念,從而形成了公共利益的具體內涵,這一模式與王利明教授的觀點相一致。司法機關的解釋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得這些抽象性法條得以落實,因而公共利益也會在這一轉化過程中得到解釋。第四種綜合分析法,強調的是三大機構同時參與到公共利益的探討活動中,結合各自的權力行使狀況,形成一個完整的界定過程。

整個關於公共利益的理論歷史隨着社會發展進步而處於不斷變化之中,這也印證了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確定性概念,但是,正是這種變化,使得人們對公共利益的認識得以昇華,社會制度也逐日完善。不可不說,無論是哪一類學派觀點,都不否認公共利益在政治、社會和法律等領域中的重要作用,公共利益的研究在社會的各階段都意義非凡。

二、與相關概念的辨析

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除了表現在概念上外,其外延也是處於不斷變動的表現,我們可以對公共利益和相關概念進行對比,進一步認識公共利益的含義。

第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對於這一組概念,單純可以看出它們的差異在於主體的不同,公共利益是針對社會大多數人來講,而私人利益明顯是針對個人而言,雖然“公”、“私”分明,但在界定公共利益的過程中不難看到它與私人利益之間關係的思考。有學者認爲兩者是對立關係,如烏爾比安的觀點,而有的學者則認爲兩者是包含,如邊沁的觀點。事實上兩者在外延的關係正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係,不能隔離也不能重合,其同一性是指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相互轉化,特定條件下具有一致性,而其對立性是指雙方並無可能包含對方,衝突是可能存在的。

第二,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在我國,政府所行使的權力來自於人民,行政也是爲了人民,從本質上來講政府是不具有自身利益的,它是人們利益的一種代表。但是,現實生活中政府利益是客觀存在的,這是將政府放在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中而形成的,政府本身需要強大的行政權去管理社會,這種利益就是指的全體行政人員的利益。從該角度出發,不難發現政府的利益可分爲合法政府利益和非法政府利益,其合法利益是有助於公共利益的維護而存在,有利於社會穩定,而非法部分則是破壞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部分,必須進行處罰,以示對公共利益的救濟。

三、公共利益的特點

第一,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公共利益作爲一個典型的學科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正如上文所述,無數學者都嘗試下定義,但少有一種固定性的表達。在現實社會中,公共利益常常要和一定的物質載體相結合,如環境問題中的公共利益具體爲生態污染的解決、大氣質量的提高等等,其高度抽象性不言而喻。

第二,公共利益具有社會性。首先,公共利益反映的往往是一羣人的利益問題,而人類活動天生具有社會性,如果沒有社會這一規定的範圍,那麼人的利益也會脫離,不再成爲公共利益中的那一類羣人。其次,公共利益在不同社會階段有不同的見解,其研究歷史和人類社會變動是步伐一致的,社會的變動產生人們利益的變化,進而公共利益也會隨着社會的變化而發生變化,不會超越現行社會制度之上的公共利益選擇。

第三,公共利益具有相對性。公共利益常常要和其他相關聯概念比較才能穩定,它不是一個絕對的利益範圍,在不同條件和情況中,它可以在各種利益羣中出現轉化。另外,公共利益在地域方面也表現出差異,每個國家的公共利益是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一個國家的公共利益和另一國有可能出現完全相反的情形,或者國際上承認的國際利益問題在其他國家不能實現,公共利益應當充分尊重現實。

關於法律的 篇8

法律無處不在,當人們出現事故的時候,法律可以制止一切,法律是合理的,無論是在公共交往、婚姻家庭、經濟交往、勞動與社會保障還是訴訟行爲問題,法律都可以依法,公正的解決。

法律就在你我身邊。日常生活離不開法律,國家的治理離不開法律,而法律在哪裏呢?你們想過嗎?它就竟在那裏?讓我們走進感受他吧!

有一天,我忽然在我那滿滿的書架上發現了一本書,書的名字叫:《舉案說法100例》,書中有一個案例使我記意深刻,事情發生在20xx年8月16日,陳女士帶孫子到超市購物。當陳女士從二層樓梯下到一層樓梯的最後一級臺階時,因拽孫子未果被摔傷,經診斷爲左髕骨骨折。當日,公證處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和公證,證明現場未設置警示標誌,且在陳女士摔傷後超市工作人員沒有對其進行救治。後陳女士認爲超市當時未設置防滑設施和警示標誌是造成其摔傷的主要原因,而且超市未及時對其進行救治,故要求超市賠償其醫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四萬多元。超市則認爲,陳女士摔傷完全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市的經營場所不存在安全隱患,當時,超市地面上無任何油漬,水漬,故不同意陳女士的要求。陳女士將超市告上法庭。

我認爲,陳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帶領着兒童一起購物,完全有能力注意自身安全,其摔傷系自身原因造成,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超市未在陳女士摔倒處設置防滑設施和警示標誌,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但其在顧客摔倒後沒有及時救助,故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賠償責任。

從這件小事可以看以法律的偉大,法律的權力和法律的解決方式是公平公正的。

如果你做了壞事,當然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所以,我們要多學法律知識,增強法律觀念,做遵紀守法的好少年。

祖國是要我們共同去發展創造的。如果人們都來破壞,那麼祖國人民的生活要如何保障,因爲有法律我們纔有機會創造出更美好的生活。

只有人人遵紀守法,社會纔會和諧,祖國會更好的發展下去。

關於法律的 篇9

摘要:本文在對學界關於環境犯罪是否應該規定嚴格責任的爭論進行簡要的介紹的基礎上,談了自己對該問題的理解,認爲該問題的爭論牽涉到刑法的基本理論,關乎正義、功利,而無論是從正義還是功利的角度上來看,環境犯罪不應該確立嚴格責任的。

論文關鍵詞:環境犯罪 嚴格責任 正義 功利

環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過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國家)故意、過失或無過失的污染、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和其他後果的作爲與不作爲。關於環境犯罪,學者們爭論得最大的恐怕就是其是否適用嚴格責任的問題,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一番探討,以求拋磚引玉。

一、 理論界關於環境犯罪是否要求嚴格責任的爭論

嚴格責任源於英美法系,所謂嚴格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指一種追求客觀結果而不問主觀過錯的刑事責任,即對某些犯罪的成立不要求一般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只要行爲人的行爲符合法律的客觀規定規定,或者導致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結果,就可以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關於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理論界存在着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對峙。

(一)肯定說的主張

肯定說認爲追究(部分)環境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無須證明行爲人的主觀過錯,即不論行爲人行爲時的主觀心態是什麼,只要他造成了相應的損害,行爲人就要負刑事責任。支持該學說的理由有:1、環境和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密切相關,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整個人類的生活質量和舒適程度,而且能夠影響社會各方面未來的發展,但是環境對於污染的容量和自淨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因而社會需要對環境加以特別的保護,以促進整個人類的不斷髮展。2、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企業有權利去發展、壯大自己,去謀取經濟利潤的最大化,不可否認的是,許多企業的發展是以環境爲代價的,與權利一致的應該是義務,鑑於環境的重要性與企業的求利性,企業應當承擔特別的注意義務,以保證企業對環境的損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證企業的活動不致損害公衆利益。當其活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時,自應承擔較爲嚴格的責任。3、企業生產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和專業性,一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讓司法機關去證明企業在行爲時有過錯,那將是非常困難的。若一味要求對犯罪人的犯罪心態進行證明,將使法律形同虛設。4、在具有高度危險的行業中,由於多個法人共同的排污行爲或共同的環境開發行爲構成環境犯罪,認定各個法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比證明犯罪本身更困難,引用嚴格責任可以使這一難題引刃而解[2]。嚴格責任則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有效地打擊環境犯罪,又能使潛在犯罪人減少僥倖心理,促使他們更好地預防犯罪。5、有不少規定環境犯罪的立法例的出現。小學語文論文英國的《空氣清潔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國的《資源保護和再生法》、《廢料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規定了環境犯罪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英國的《空氣清潔法》規定,不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惡性,只要煙囪冒濃煙的,就應負刑事責任。[3] 6、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目前也面臨着西方世界在上世紀工業化時期所遇到的那種嚴重的環境問題,前車之鑑,不可不學,現在對環境犯罪規定嚴格責任有助於加強侵害者的責任感,以減少犯罪、減少環境污染。

(二)否定說的主張

否定說屬於一種比較傳統的刑法理論,該學說認爲要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就一定要行爲人具有主觀過錯,否則刑法便是不公正的刑法。支持該學說的理由有:1、如在環境犯罪領域確立無過失責任,可能導致刑事司法職權的濫用,打擊面過寬,不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經濟建設的發展,而且過多的依賴刑罰來使社會安定並不是個好辦法,它能夠打亂原來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爲主的體系;2、由於刑罰所具有的嚴厲性,往往能夠使企業將工作重心從革新與發展經濟轉移到採取更多的預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因此嚴格責任或許會阻礙社會發展;3、嚴格責任適用的環境危害行爲的嚴重程度與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國家的無過失或嚴格環境責任的適用範圍主要是一些處以罰金的輕微危害行爲,而在把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的行爲才宣佈爲污染環境犯罪的中國,對於這一類主觀過錯不明或無罪過,但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環境損害的行爲,則納入到了行政處罰的領域[4];4、環境犯罪多存在於污染環境行爲中,例如,如果一個地區每個企業都按合理標準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預見到該地區所有企業共同排污後果的,而且它是沒有義務注意此共同排污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行爲,就單個企業而言,它的排污指標、參數等都是經過有關部門測算和行政許可的行爲。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適用無過失責任,單純追究企業責任似乎過於嚴厲和有失公平;5、即使將無過失責任制度限於危險行業或某些特定的污染行爲,也值得商榷。這些企業對環境所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爲是以企業整體做出決策,企業整體的意志能力和行爲能力又是由其內部代表企業的自然人構成,在企業整體意志和單位成員個人主觀上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僅根據結果判定刑事責任顯然過於苛刻。對於環境的保護可以是多功能、多渠道的,在環境刑法出現空白的時候,可以試圖尋求其他途徑,而無需強加於無過失的責任制度。[5]

二、 問題的爭議所在

雖然,上述兩種學說各自從多個角度對問題進行了討論,但更深層次地看,是否追究行爲人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這一爭論,實質上反映的是刑事古典學派(舊派)與刑事實證學派(新派)之間在責任領域的爭論。[6]

古典學派的刑法理論,它以自由意志論爲其理論基礎,以行爲人基於自由意志而實行犯罪爲刑事責任的根據,主張道義責任論。該論認爲,犯罪是基於行爲人的選擇在主觀意思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主觀意思是犯罪內在的決定因素之一,意志是既然是自由的,那麼行爲人就應當對自己行爲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責任,當人們能夠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爲,同時又能夠選擇合法、善的行爲時,卻作出相反的決定,實施了犯罪、惡的行爲,刑法便有了追究起刑事責任的根據與義務。刑罰是對犯罪行爲的譴責,其根據是道義對惡意志的非難。

而實證學派的刑法理論則以意志決定論爲其理論基礎,主張社會責任論。新派認爲犯罪行爲是被內在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社會因素決定的,社會對於行爲人的犯罪行爲也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應當改善那些反社會的人,使他們重返社會是國家的義務。實證學派認爲,由於不存在意志自由,那麼,所謂道義對惡意志的非難是刑事責任根據的主張就毫無道理,既然犯罪造成的社會利益和秩序的侵害,從社會出於自我防衛的立場,刑罰對犯罪的處罰就不僅僅是爲給行爲人造成痛苦,而是使反社會的人重新適應社會。因此,刑事責任的實質是一種社會責任。

關於自由意志,已經有無數人論述或者證明了它存在的相對性,即人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人的意識是有主觀能動性的。因此,在上述兩個學派的爭論中,最核心的問題應該隱藏於正義與功利之關係以及人的價值的問題之中,亦即如果人是社會的目的的話,一切刑法的最高價值在於正義,刑法就應該尊重人的意志,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應該以行爲人具有主觀過錯爲條件,否則刑法便是不合理的。而如果人是社會的手段的話,一切刑法的最高價值在於功利,刑法就應該更強調對社會的保護,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應該以行爲人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害爲條件,否則刑法便是不合理的。因此,想要解決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問題,就應該以正義和功利爲視角。

三、 問題的解決

誠然,現階段環境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確立嚴格責任原則有利於加大對環境犯罪行爲的懲治力度,保護自然資源、環境和社會利益,符合環境刑事立法目的即懲治、預防污染破壞環境的危險行爲發生,而且環境犯罪中,主觀過錯證明的困難性,也彷彿在敦促我們適用嚴格責任,但深層次地看,確立嚴格責任原則依然應該得到摒棄。法律論文

秩序,以保護自由爲己任,如果我們以基本自由爲界限的話,我們可以將法律秩序分爲基本性生活秩序與派生性生活秩序[7]。對於任何法律而言,正義與功利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就具體情況的不同而言,總有一個誰優先誰受到限制的問題,因爲正義與功利畢竟是有衝突的。在基本性生活秩序中,正義無可厚非地應該要優先於功利,不因爲別的,就因爲法律是爲人設計的,是爲了每個人的美好未來而設計的,所以它應該是充滿人性的,所以它必須滿足每一個公民成爲一個受尊重的個人的先決條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種蔑視任何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是爲世人所唾棄的。

而派生性生活秩序中,正義則應當受到功利的限制,因爲社會要進步,國家爲了社會的發展不得不限制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而去擴大另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少數服從多數”,在這個非基本自由的世界裏,只要是爲了社會的發展,只要能最大程度地滿足最多數人的利益,國家在合法範圍內所採取的善意的行爲,是可以侵犯任何人的,如果非基本自由受到了基本權利的禮遇,那麼社會將會變成一盤散沙。

如果行爲人在無過錯的情形下所實施的行爲危害了社會,因此而被剝奪的自由是屬於被剝奪基本自由的範疇的話,那麼無意嚴格責任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如果被剝奪的自由是屬於非基本自由的場合呢?這樣的情形下就能說明嚴格責任啊合理性嗎?我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無論何種類型的犯罪,即便是涉及非基本自由,它的成立都要滿足最基本的正義的要求,否則公民的(基本的或非基本的)自由將毫無安全、毫無意義可言。環境犯罪即便作爲一種行政犯,是行爲人行爲不符合行政目的而導致的犯罪,處罰它的前提條件也應該是行爲人行爲合目的的可能性,反映在法律中,也就成了行爲人履行行政性質的義務的可能性。在行爲人無法基於自己的主觀心理而爲適法行爲之場合,行爲人便欠缺履行義務的能力,也就不具備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處罰她也便是不正確的。

就現代法治而言,對於一個沒有能力做到合法的人加以處罰,這是法律野蠻的表現,是不尊重人的表現,也是國家主義的表現,是與現代刑事歸責基本原則不相符合的。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處罰這樣一個人也是不正確的。由於這樣的刑法是野蠻的、苛刻的,因此它不但不能夠使人發自內心的去尊重它、服從它,還會引起人們對法律的蔑視與規避和反抗,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司法資源不斷消耗的同時,社會卻越來越來不得安寧。現代社會是一個不斷變化發展、日益需要安全的社會,但有的人天生愚鈍,有的人天資聰穎;有的人精神不正常,有的人身心健康;有的人住在信息閉塞的邊緣山區,有的人住在信息發達的繁華之地。因此,如果說人人都僅僅因爲相同的客觀事實而受到相同的處罰,不顧及其自身狀況和心理狀態的話,那麼具有不安全感的不僅僅是受到刑事處罰的罪犯,其實還有社會上的一般人——當法律不能夠給人們帶來安全感的時候,它還有什麼用呢?

嚴格責任的問題其實是一個關乎人道、關乎正義的問題,也是一個關乎利益、關乎功利的問題。個人,不僅僅應該作爲一種目的而存在,他也應該作爲一種手段而活着——只要尺度把握得當,那麼幸福的最終都將是相互之間;個人,不僅僅應該擁有向社會索取的權利,他也應該履行促進社會發展的義務——只要尺度把握得當,那麼受益的最終都將是作爲整體的人類。我們既要追究環境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又不能過分沉溺與責任的追究之中!

參考文獻:

[1]劉景一、喬世明主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第103頁。

[2]劉莉:《論環境犯罪的構成》,載《佳木斯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xx年第4期。

[3]有關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幾個問題的思考。

[4]淺談污染環境犯罪的主觀方面。

[5]何秉鬆主編:《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年6月版,第322頁。

[6]馬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20xx年版,第158-161頁。

[7]黃明儒:《政犯比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與性質爲視角》,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22頁。

關於法律的 篇10

在我們的心中,應當始終有兩盞高懸的明燈伴隨我們的一生:一盞是信仰,一盞是法律。如果說信仰給我們指明瞭前進的方向,那麼法律便是保障我們順利前進的航標。

周公制禮,韓非說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人類文明歷史演義的長河中,大凡有成就的人,無不明禮誠信,奉公守法。鞠躬盡瘁的孔明揮淚斬馬謖,他的心中裝的是軍法;鐵面無私的包拯忍痛斬親侄,他的心中裝的是律法。“法”猶如一顆璀璨的明珠,在他們心中始終閃耀着神聖不可侵犯的光芒。在莊嚴的法庭上,“法”是那張高懸的明鏡,一塵不染;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法”則是那公平正義的天平,不偏不倚。

世界第一部成文法——《烏爾納姆法典》,誕生於公元前21世紀末的烏爾第三王朝,這顆法律的種子經過幾千年日月精華的滋養和雲電光風的考驗,它現在已經成長成爲一顆枝繁葉茂的參天大樹,法,現在已滲透到了當今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並與我們每一個人息息相關。

歲月更替,法在人類文明進化的過程中,不斷地更新和完善。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立法機關制定、頒佈的強制各種行爲的規則的總稱。法無處不在,它是一個人的行爲規範,是一個國家的治理準則,是一個社會的均衡天平。有了法律的制約,國家纔有民主自由,社會才能秩序井然,人類纔會幸福和睦。正是有了法,才使我們得以遠離叢林法則,進入文明社會。

“法”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因爲它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是堅守社會文明的最後一道底線;法又是一把無情的利劍,它令犯罪分子膽顫心驚,無處逃逸;法就象一張無邊無際的巨網,維繫着社會的安定,護衛着人們的安寧。

“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們當代青年的追求。“知法懂法、守法護法,修身立德,立志報國”是我們的必然選擇!我們每個人都應將法作爲生活的準則來規範和約束自己,只有認真學法,才能知法懂法;只有懂法,才能成爲一個守法的合格公民。正如古人所說的那樣,正心、修身、齊家、治國,才能夠平天下。

法律在我們的心裏,從小根植,精心呵護,茁壯成長,直至根深蒂固。

從現在做起,從你我做起,讓法律深深紮根在我們的心中!

關於法律的 篇11

一切人類理性的發展都依賴於法律!

一切人類法律的發展都來源於生活!

各位老師、同學們:你們好!今天我以支教老師的身份,給大家談一談法律方面的問題,希望同學們進一步提高法制觀念,在學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幫助,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學生,同時更是拋磚引玉。結合有些年來學習法律的一些體會和認識,和大家談一談這方面的問題,同時,由於本人的學識和能力所限,加上時間有限,準備不足,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我今天講的題目是《法律與生活》——一切人類理性的發展都依賴於法律!一切人類法律的發展都來源於生活!在我們國家的憲法中規定,1999年憲法修正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揮法治的重要作用,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法制意識。因此,作爲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先哲盧俊曾喟嘆:“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其實所謂枷鎖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隱喻。如果人間沒有了法律的規則,將出現兩種極端的局面,一者實現共產主義,社會的資源按需分配,屆時國家、監獄、軍隊、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機構將不復存在,當然法律也因爲失去了保障其實行的強制力而逐漸消亡。整個社會進入一種理想化的狀態,個人的情感與道德的約束超越法律,達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種情況有可能世界將混亂一片,人們的基本權利,如生命、財產、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個社會因爲規則的缺失而最後崩潰,人類也將隨之走向滅亡。較之二者,也許在現階段看來,第二種狀態具有出現的蓋然性。由是觀之,吾國吾民依然無法擺脫社會規則之清朗。

法律是規則和原則統一。法律首先是規則。法律總是表現爲一條一條的規則,規則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現形式。但是,由於規則本身具有滯後性、有限性等弱點,因而,規則要和原則結合起來,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後共同的東西,這樣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應該是百科全書。學習法律不僅僅需要學習法律規則方面的知識,而且需要掌握和這些法律規則有關的非常豐富的廣博的知識。人的任何知識、任何經驗,對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執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爲規則,法律要規範人的行爲。我覺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這個“人”是什麼?經濟學把“人”假定爲“經濟人”,倫理學把“人”假定爲“道德人”,法律對“人”也有一個假定。我認爲,法律對人的假定是“壞人”。霍布斯說過一句很有名的話:“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從壞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從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壞人理論”。

法律作爲人的行爲規則,必然要涉及到對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壞人理論”把人性假定爲惡,具有重要的意義。

正是因爲人性惡,是壞人,會做壞事,爲了禁止壞人做壞事,讓壞人做不成壞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種法律規則。如人會背信棄義,所以要規定誠實信用;會出爾反爾,所以要簽訂合同;會損人利己,所以要規定損害賠償;會殺人越貨,所以要罰當其罪,等等。從這個角度看,人性惡是法律的基礎,也是法律的淵源,有壞人才有法律,從根本上說,法律就是一套對付壞人的規則制度。另一方面,正是因爲有針對人性惡,禁止壞人做壞事的各種法律規則,如背信棄義,會遭到“上帝”的懲罰;違反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損人利己,要損害賠償;殺人越貨,會罰當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們就不背信棄義,不違反合同,不損人利己,不殺人越貨了,結果人們棄惡從善,壞人變好人。可見,法律是克服人性惡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爲有了法律,人們才成爲好人。

關於法律的 篇12

一個小鎮的法庭上,原告律師請他的第一證人——一位祖母級的老婦人出庭作證。

他走近老婦人問道:“瓊斯太太,您認識我嗎?”老婦人回答:“爲什麼這樣問,我當然認識威廉姆斯先生了,當你還是毛頭小孩的時候我就認識你。坦率地講,你讓我大失所望,你撒謊成性,背叛妻子,還操縱他人,人後放箭。你以爲自己發達了,成大人物了?實際上,你只是腦子拎不清,不知道自己別無所能——除了幹翻翻文件這樣的破事。是的,我認識你。”律師驚呆了,全然不知所措,情急之下,他指着法庭的另一邊問道:“瓊斯太太,您認識被告律師嗎?”

老婦人又回答道:“又怎麼了?我當然認識!布拉德利先生還是個少年時我就認識他。我當年常常幫他父母照看他。他呢,也很令我失望。他四體不勤,心胸狹窄,而且嗜酒如命。這位先生跟誰都合不來。他的辦案水平呢,在全國範圍內墊底。對呀,我認識他。”

這時候,法官敲法槌要求法庭肅靜,並要求原告、被告雙方律師到他的席位前來。他極力壓低聲音恐嚇道:“你們倆若問她是不是認識我,那不出五分鐘,你們仨就要因藐視法庭而入獄!”

一個小鎮的法庭上,原告律師請他的第一證人——一位祖母級的老婦人出庭作證。

他走近老婦人問道:“瓊斯太太,您認識我嗎?”老婦人回答:“爲什麼這樣問,我當然認識威廉姆斯先生了,當你還是毛頭小孩的時候我就認識你。坦率地講,你讓我大失所望,你撒謊成性,背叛妻子,還操縱他人,人後放箭。你以爲自己發達了,成大人物了?實際上,你只是腦子拎不清,不知道自己別無所能——除了幹翻翻文件這樣的破事。是的,我認識你。”律師驚呆了,全然不知所措,情急之下,他指着法庭的另一邊問道:“瓊斯太太,您認識被告律師嗎?”

老婦人又回答道:“又怎麼了?我當然認識!布拉德利先生還是個少年時我就認識他。我當年常常幫他父母照看他。他呢,也很令我失望。他四體不勤,心胸狹窄,而且嗜酒如命。這位先生跟誰都合不來。他的辦案水平呢,在全國範圍內墊底。對呀,我認識他。”

這時候,法官敲法槌要求法庭肅靜,並要求原告、被告雙方律師到他的席位前來。他極力壓低聲音恐嚇道:“你們倆若問她是不是認識我,那不出五分鐘,你們仨就要因藐視法庭而入獄!”

關於法律的 篇13

法律就在大家的身邊,生活中處處有法律,大家不僅要學習知法、懂法、守法。

作爲一個小學生,就要學會用法。曾經就有一個小男孩不懂法而不去上學,整天玩網絡遊戲cs: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絡遊戲cs後,就着了迷,經常 往網吧裏鑽。苦於家裏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麼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學的旗號,揹着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爲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週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後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爲上網缺錢,從家裏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所以,法律對於我們是很重要的。就如列寧所說的憲法,就是一張寫着人民權利的紙一樣,我們一定要自覺遵守法律!

關於法律的 篇14

法律並非一種單純的條文體系,或者什麼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工具,它應該是活的,物質與精神所並存的系統。從教會法乃是第一個西方近代法律體系便可看出,法律的精神涵義其實比想象得深刻。在審判之時,爲何要以賦予罪犯以特定的尊嚴和權利,而不是單純地法官高高在上對其進行審判爲原則?按理來說,罪犯即是有罪之人,似乎犯不着給他尊嚴之類。

從普遍的認識角度講,是說不出道理的。那麼,其來源還是神學還是精神層面的東西:“儘管犯罪與罪孽之間的聯繫造成了罪犯方面對於上帝的無限責任,然而包括守法者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具有的罪的屬性卻起到了降低自以爲是的義憤作爲刑法組成部分重要性的作用。 ”這個原則對於有宗教背景的人而言,自然是非常淺顯,但由此又引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對於不信教的人來說,這個原則的意義何在?西方法律的許多原則建立在神學背景之下,至少是在信仰的背景下。對於只把法律當作實現自己利益、保護自己權利的工具的國人來說,並不存在對法律精神上的信仰和傳統,那麼如何從本民族的精神出發,尋找一條結合的道路,而不產生排斥,真是非常複雜的一個問題。 三、偏見的惡性 偏見給我們帶來巨大的傷害,在歷史上屢見不鮮。其反映在學習上時,也是一個道理。對於中古時代和基—督教會的偏見,使我們一直認爲這些是那個時代落後的代表,並無不自豪地說着“西方不亮東方亮”,將野蠻、落後等詞語同歐洲中古時代相聯繫。其實並非如此,尤其在讀過本書之後。近代西方的一切思潮,其實並非只是對希臘羅馬文化復興後、擯棄中世紀糟粕而產生的。

法律體系、學術方法、相互制約的權力(封建權和教權)、神學思想……那些後來成爲啓蒙思潮精華並且一直延續至今的東西,都可以從中世紀找到它的源泉和基矗比如,以前對於格里高利的教皇革命,更多看到的是一些負面的評價,本書以非常大的熱情頌揚這次革命的意義,並將其與英國革命、宗教改革、法國大革命等並稱爲偉大的革命。還有一個一直以來的偏見是,歷史可以用確定的規律予以描述,任何國家或者民族的歷史都脫不開這個規律。這自然是受達爾文進化論影響。正如作者在書中所說:“從歷史的觀點看,黑格爾假定意識決定存在的觀點是錯誤的,但這一事實並不意味着馬克思所主張的存在決定意識的觀點是正確的。在歷史的真實生活中,誰也不‘決定’誰;它們通常是並駕齊驅;當情況不是這樣時,便有時是這個有時是另一個成爲決定的因素。”

並沒有誰說的規律可以解釋一切歷史活動,那麼這就說明,歷史並不是可以套用公式的。但可惜的是我們的教學中目前還是堅持着這一套,至少是在大學以下的教育中。“要知生命創進不受任何限制雖然可能有其勢較順之順序,卻並無一定不易之規律……在生物界中,雖不妨有高下之第,卻無必進之階。”幾十年前,梁漱溟老人即已能看得如此透徹,爲何現今發達而開放之世,反倒後退了許多!

關於法律的 篇15

法律,是社會上必不可少的東西,如果沒有法律,那麼人們的生活就將會是一片混亂的,社會上將是一場烏煙瘴氣的場面:有的人在打架,有的人在說髒話,還有的人在傷害他人以博取自己的開心。但是,當有了法律的時候,這一切都將不會發生。

法律的作用就在於維護社會人民的和平與安全和權力,特別是婦女與兒童的,作爲當代小學生,我們有幸生活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年代。但是,我們應該思考,我們兒童應該如何與法同行呢?其實,我們可以先從小事做起,從自己做起。

如果遭遇到不法分子的話,我們必須要沉着、冷靜,努力思考最佳的擺脫方法,不要讓自己顯得驚慌失措,要讓自己立刻冷靜下來,否則,很容易讓不法分子得手。如果在家中的話,要鎖好家門,如果有陌生人敲門的話,不要盲目開門,要從觀察鏡中看清對方的容貌和性別,或者是隔着門問清楚對方是誰,才能開門,如果不認識,就可以不用開。

一個年僅14歲的男孩,因沉迷於網絡遊戲,家裏因他一貧如洗,可是又因實在控制不住自己的慾望,竟起了搶劫的念頭。那是一個下午,他像以往一樣來到了那家他平時愛來的網吧,可因錢不夠被人攆了出來。一時的貪念與怒火充滿了心中,他看見街對面的妹妹手中拿着一百元錢,嘴角揚起了壞笑,他拿着刀,跟着妹妹來到一條偏僻的小巷,他四下看看,見周邊無人,便逼迫妹妹交出錢,妹妹不肯,說那是媽媽給的過年錢,求哥哥放她走。一時的他失去了理智,伸出手要搶,可妹妹大聲哭了起來,他不知所措,害怕有人看見報警,便舉起明晃晃的刀子向妹妹胸口捅去,可不料正中要害,妹妹當場因流血過多死亡。如花的生命就這樣離去,如果當時的他遵守了法律,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會造就這樣的慘劇!

這件事情告訴了我們:法律是多麼的重要,貪婪是多麼的可怕,人性是需要自己去改變的、控制的,如果你做不到,那你有可能就像上面這則文章中的一樣,接受那血的教訓,接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這樣的話,你將會痛苦一輩子,後悔一生!

是呀!法律是多麼的重要,沒有法律,我們生活將會多麼的混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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