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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

來源:女友組    閱讀: 9.1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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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大多數夫妻離婚都是因爲感情破裂才離婚的,在離婚的時候是有孩子的撫養問題要分配的,其中一個人撫養孩子,那另外一個人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的,下面是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

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1

一、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怎麼辦?

夫妻離婚後,如果是長期不給對方子女撫養費,那將會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後果:

(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二)如果對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主觀惡意加大,涉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

二、不給撫養費會坐牢嗎?

不給子女撫養費不至於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如果行爲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話,則就是有可能因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坐牢。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解決不給撫養費的辦法有:一是夫妻雙方協商,二就是上法院起訴。這是最主要的兩種途徑。

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應該按照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來讓另一方履行其義務,也可以據此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除了《離婚調解書》外,也應該有一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裏面應該有子女撫養條款

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拒絕執行,可重新起訴到法院,讓法院重新判決,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是判決離婚,可根據離婚判決書裏面的離婚孩子撫養費支付條款,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

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權利,還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如果父母長時間不支付撫養費,首先想要與對方進行協商,最好的情況就是能夠與對方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不能,可以申請訴訟,強制對反支付對應的撫養費。

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2

強制執行撫養費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困難,不支付贍養費,原告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有意逃避或無力支付撫養費義務。離婚後,被執行人爲了逃避撫養費的支付義務選擇放棄原有的工作,或去外地另尋工作以至“下落不明”,加大了撫養費執行的難度,又或將財產惡意轉移到他人名下,製造無能力支付撫養費的假象,導致撫養權利得不到實現。

還有部分被執行人由於自身原因無能力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如身有殘疾且無固定經濟來源的被執行人,這類被執行人通常是無力按期支付子女撫養費的。

對於確實是無力支付小孩撫養費的。在各種案例中有很多人確實是有心無力,自身都屬於需要人照顧的情況,在這種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司法救助方式或主動聯繫有關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組織協助解決未成年人實際生活中的困難。

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白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二十五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3

一、撫養費能強制執行嗎?

可以,我國《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如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這說明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撫養費太難了 第3張

二、強制執行的辦法是什麼?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我們國家,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孩子是具有撫養義務的,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主要還是因爲這是屬於一項法定的撫養義務,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很多人認爲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撫養費糾紛,這是錯誤的認識,一般是可以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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