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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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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員工是因單位逼迫離職的就屬於被迫離職,員工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是還會有一個疑問,就是被迫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被迫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1

法律分析:需要。需要到公司相關部門辦理,並且交接工作等一系列事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迫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被迫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2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單位有第三十八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這個法律條文共有兩款,第一款共有六項內容,第二款單獨的是一項。該法律條文對於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義務,規範用工行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勞動者來說也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

被迫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第2張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交辭職通知書後,應該繼續上班,直到接到批准的通知。然後按通知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仍然沒有批准,30天后可以走人。如果想申請仲裁,與你是否在崗沒有關係。

被迫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3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拖欠、不發、剋扣工資等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被迫辭職的。簡單來說,被迫辭職就是職工不願辭職,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卻又讓職工自己寫自願辭職書。

被迫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第3張

用人單位迫使勞動者自願離職的手段

用人單位突然調動工作崗位,從上層放到下層工作,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或者長期安排勞動者出差等方法故意找茬的,迫使勞動者自願離職,那就相當於變相解僱。勞動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權。

被迫離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到勞動局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的工作年限來計算,例如在單位工作了三年或者兩年半,那就要補償三個月工資;工作了兩年多不夠兩年半的,就要補償兩個半月的工資。

領取失業金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法律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所以由此而知,如果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寫了自願離職書,不但拿不到經濟補償,還有一筆失業保險金也拿不到。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以不正當理由逼迫員工離職的,應當賠償經濟補償的雙倍來賠償。根據員工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判斷補償標準。工作幾年經濟補償就爲幾個月的工資。但千萬不要因爲用人單位的逼迫就寫離職申請,否則視爲自主離職,將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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