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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包含雙休日和節假日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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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包含雙休日和節假日嗎,當兩個新人的婚假遇上節假日的時候,就會有一個疑問,就是婚假包括雙休日嗎?因爲這關係到兩個人的婚假時間的確定,以下分享婚假包含雙休日和節假日嗎。

婚假包含雙休日和節假日嗎1

婚假的天數包含週六日和法定節假日。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因此,由上述第5點可知,婚假是包括週末和法定節假日的。

婚假包含雙休日和節假日嗎

案例介紹

近日,上海某企業職工王先生稱他今年結婚,雙方都30歲,屬於晚婚,總共休了10天的婚假。發工資的時候,他發現錢比平常少了1000多元。

據王先生介紹,他一個月的工資打到卡里的是3500元,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由基本工資、飯貼等各類津貼和獎金三部分構成,其中基本工資是2000元,飯貼等各類津貼爲500元,獎金爲1000元。但是單位認爲,不管是婚假還是晚婚假,期間的工資不包括各類津貼和獎金。

專家評析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在批准的婚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王先生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中包含基本工資、飯貼等各類津貼和獎金。如果對於飯貼等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條件沒有別的規定,即只要職工正常出勤即能獲得津貼和獎金,則王先生的婚假工資應該包含津貼和獎金;如果單位規定,獎金等需通過業績考覈按實際效益發放,即使職工正常出勤也未必能獲得獎金等,則另當別論。

婚假包含雙休日和節假日嗎2

一、婚假包含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嗎

婚假是包括公休日與法定節假日的,所以在請婚假的時候需要避免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現在大部分地區的晚婚假已經取消了,所以婚假只有3天。

婚假包含雙休日和節假日嗎 第2張

二、勞動法婚假補償怎麼算

1、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

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闆,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僱員,老闆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2、根據法律規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如果單位的“土政策”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個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的無效的,對職工並沒有約束作用。如果單位硬要按“土政策”辦事,由此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並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三、員工婚假請假條怎麼寫

尊敬的領導:

由於婚期已近,我和未婚妻的結婚吉日擇於年月日,現特向領導請假,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需準備結婚事宜,望領導予以批准。

此致敬禮!

申請人:

時間年月日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勞動者結婚時,給予一定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婚假包含雙休日和節假日嗎3

員工婚假是否包含公休日與法定節假日

目前,關於婚假是否包含雙休日、法定節假日,或者說婚假與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發生重合後的處理問題,實踐中出現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婚假包括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即便重合也不應該順延。第二種觀點認爲,婚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所以婚假遇法定節假日應該順延。理由在於雙休日可以調休,而法定節假日是全國統一安排,將其包含在婚假裏剝奪了員工的法定休假權利。第三種觀點認爲,婚假既不包含雙休日,也不包含法定節假日。

實際上,婚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甚至於關於婚假天數的問題,法律層面也沒有明確規定,只有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層面的規定,即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1980年發佈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

其第一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天至三天的婚喪假。

而且該通知當時主要適用於國營企業的職工,只不過隨着社會的發展,以及20XX年開始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各省市政府在制定本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都將《通知》中的3天婚假作爲國家法定婚假,然後再給予符合晚婚條件的職工一定天數的晚婚獎勵假。

婚假包含雙休日和節假日嗎 第3張

當然,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已經刪除了關於“晚婚”、“晚婚假”等相關規定,不過各省市在出臺相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仍然延續了之前的傳統,在法定婚假基礎上給予一定的獎勵假。

以北京地區爲例,20XX年3月開始實施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不過縱觀上述各種規定可以發現,不管是國家層面的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政府規章,在規定婚假天數時,都以“天”爲單位,而非以“工作日”爲單位,並且沒有像《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這就從側面反映出,婚假天數是按自然日計算,而非按照實際工作日計算。

我們知道,婚假都是基於員工的申請來休的,所以員工完全可以在結婚後,根據公司的制度規定,合理安排休假時間,這樣就可以避免婚假與法定節假日重合的情形。

所以在實踐中,一般這樣操作:婚假應當連續休,婚假第一天或者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兩個假應當連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間碰到法定節假日的,婚假應當包含雙休日與法定節假日,不應予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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