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金按什麼工資標準發放,或許有一些無良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其實是有法律保障的,以下辭退員工補償金按什麼工資標準發放。
辭退員工補償金按什麼工資標準發放1
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辭退本單位員工的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本單位中的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需要加付1個月的工資對辭退員工進行補償。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工作6個月以上且不滿1年的情況,按照1年來計算,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6個月的,單位只需要對辭退員工給予半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支付給辭退員工,月工資即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前1年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違反當時用人單位與辭退員的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情況需要按法定的經濟上的補償的2倍向辭退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即按照辭退員工在本公司單位工作的時間年限,每滿1年單位需要向辭退員工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公司工作年限不滿1年且6個月以上的,按照1年來計算經濟補償,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公司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情況,單位公司只需要向辭退員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
國家《勞動合同法》的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中有明示,如果用人單位與本單位的員工協商約定的意志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中第39條還規定,員工在用人單位公司工作期間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情況,用人單位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員工在用人單位的試用期間不符合本單位公司的用人條件的情況。
2、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嚴重違背了用人單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情況。
3、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有十分嚴重的失職,舞弊。給用人單位公司在經濟利益上帶來十分重大的損失的情況。
4、員工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擅自和其他的用人單位建立雙方勞務關係的情況,對於用人單位的工作完成進度造成十分嚴重的影響的結果或者用人單位公司向員工提出批評改正的,但員工毫不悔改的情況。
5、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觸犯刑事犯罪的行爲被公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追究員工的刑事責任的情況。
用人單位企業在法律規定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一系列的企業調整重組,企業在生產經營方面發生了一些十分嚴重的困難的情況等一些情況需要企業用人單位進行裁員的情況,企業裁減的人員在20個人以上或者是本企業單位裁減人員不滿20個人但是佔據了本企業單位職工總人總的10%以上的情況。企業單位需要提前1個月向當地的工會以及本企業單位的全體職工說明裁減人員的情況。企業單位在工會以及單位在職員工的意見之後,將本企業單位的裁減方案遞給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就可以進行裁減人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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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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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爲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第一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第二條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單位在以下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第三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條款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 =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1、賠償金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 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2、用人單位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賠償金總額×n(70%≤n≤1)
3、勞動者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賠償金總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份額
第五條 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無效勞動合同、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
2、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醫療費用×25%
3、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身體損害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醫療費用×25%
第六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第七條 競業禁止的補償
補償費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部分省市有地方性規定,一般爲該員工離開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一定比例,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八條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和各類補貼?
按照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如果該計算結果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而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九條 哪些違紀行爲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