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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纠纷的部门

来源:女友组    阅读: 2.5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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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纠纷的部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其他人产生冲突与纠纷,产生纠纷的时候一般会先争取人民调解,若不愿意接受调解,其他人均不能强迫之。下面来看看处理纠纷的部门。

处理纠纷的部门1

纠纷问题找哪个部门解决?

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处理纠纷的部门

人民调解工作在哪些方面?

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这一原则的要求,

1、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而且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迫之;

2、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

3、经调解达成协议,其是非界限、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内容,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得强加于人。

合法合理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这一原则要求,一是人民调解活动必须合法,其调解范围、程序步骤、工作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行为规范、公正、合理;

二是调解民间纷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责任;三是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的时候违背法律的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的平息。

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裁判。

处理纠纷的部门2

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借贷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2、行政纠纷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涉法涉诉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或问题处理不满而又引发的矛盾纠纷。涉及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有些是历史遗留问题,有些是现实问题,主要是当事人对己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行政裁决表示不满。

民事纠纷类型有哪些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处理纠纷的部门 第2张

民事诉讼律师费用由谁来承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处理纠纷的部门3

民事纠纷的类型

民事纠纷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以纠纷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公民个人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的婚姻、财产纠纷,买卖纠纷,债务纠纷等。

(2)公民个人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与某团体之间因经济合同、著作权、债务等发生的纠纷。

(3)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不同企业之间的债务、合同、商标纠纷等。

处理纠纷的部门 第3张

2、以纠纷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婚姻家庭纠纷。如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感情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财产和收养纠纷等。

(2)邻里人际关系纠纷。邻里之间因言语交往、利益冲突或生活琐事等而引起的纠纷。如因传闲话、公共卫生、宅基地等引起的争吵、斗殴。

(3)公共生活中的纠纷。如在娱乐、旅行、购物等公共场所,因行为、言语不文明等所引起的纠纷。

(4)经济交往关系中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团体之间以及团体与团体之间,因借贷、租赁、买卖等所引起的经济纠纷。

3、以纠纷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认识上的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对某些权利与义务认识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心理冲突。如在经济纠纷中关于权利与义务之争,往往是认识上的冲突。

(2)情感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导致情感上的对立。如夫妻之间由于观念上的冲突导致情感上的冲突,最后导致婚姻纠纷。

(3)意志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情感上的冲突,必然导致意志上的冲突,甚至出现相互攻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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