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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和损害赔偿能同时使用吗

来源:女友组    阅读: 1.0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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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和损害赔偿能同时使用吗,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所以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见的,法律的知识非常的多,很多人都会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比如说关于违约和赔偿的,那么违约和损害赔偿能同时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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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可否并用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了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其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二者都是事先约定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来说应当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前者仅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后者是一个具体数额;前者需守约方对对方是否违约、损失大小、赔偿范围、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后者只要对方违约就可按约定违约金主张权利;前者不可请求法院调整,后者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法理增加或酌减。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立法的表述看,使用的是“可以……,也可以……”是一种选择,即当事人选择一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不可并用,而且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金,两者虽有区别但都是对守约方进行补偿,其本质是一回事。

因此,不得判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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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中也常遇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金,这个问题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作出判决。但学术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是当事人虽然可以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金,但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干预,不能既判支付违约又判支付赔偿金。

梁*星教授谈到违约金是赔偿性的,就不能与赔偿金和实际履行并用。王*明教授认为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不具有赔偿性,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如果违约金的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得两者并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李*光长、奚*明庭长认为,一方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没有超过违约金的,只适用违约金,不适用赔偿金;如受损害一方有证据证明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实际损失赔偿;没有约定或无法定违约的,只适用损失赔偿金。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是直按实际损失判,还是调高或酌减违约金判?对此有不同观点。在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不是按实际损失判决的,而是通过调整违约金方式。因此在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并存时,一方当事人应申请法院调整违约金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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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违约之诉能否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之债的关系,且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损害人格权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三、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考虑几个方面,一方面是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持续性,另一方面是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即已经超过一般人的容忍限度。

第四、受损害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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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定赔偿数额。首先,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收益、违约的具体情节、违约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恰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其次,坚持过失相抵规则。守约方虽然受到了精神损害,但也考虑其是否采取了减轻损失的适当措施,若守约方没有履行防止精神损害扩大的义务,则不能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扩大部分的损失。

《民法典》第996条实质上减轻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责任,因为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成立并不要求违约者具有过错,故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以债务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如存在免责事由,其证明责任也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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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表明了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惩罚性作用,如果并用会加重违约方的责任,对违约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但是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可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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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法条表明,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因此,二者是不可能并存的。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是以惩罚性为特点,并无补偿性的特征,因此,定金的适用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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