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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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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實習管理也需要與時俱進,實現數字化升級。教育部提出1個“嚴禁”、27個“不得”,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

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1

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就修訂《規定》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實習管理涉及主體多、工作鏈條長,加之疫情等影響,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利益驅動,以實習爲名組織學生到企業生產‘流水線’務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強制實習、收費實習、實習專業不對口等問題時有發生。”該負責人談到。

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據介紹,《規定》在原總則、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覈、安全職責、附則等六章內容基礎上,增加了2個章節,增加11條內容,共八章50條。同時,着眼實習全過程,針對關鍵節點,《規定》通過1個“嚴禁”、27個“不得”爲實習劃出紅線、明確行爲準則。

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

針對實習內容不對口的問題,《規定》明確,不得安排與專業無關的簡單重複勞動、高強度勞動,明確實習內容“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羣)的典型工作任務,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嚴禁以營利爲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該負責人指出,針對強制實習的問題,《規定》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明確了所有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崗位實習均應當取得學生、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中介機構介入實習賺取‘人頭費’,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社會反映較爲強烈。”該負責人表示,針對中介機構參與學生實習的問題,《規定》明確實習三方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重申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違反本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 第2張

此外,針對學生實習加班和考勤、學生實習報酬和費用等問題,《規定》也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要求。同時,在實習管理體系和管理流程方面,《規定》以學生實習迴歸育人本質、保障學生等各方權益爲主線,系統梳理並進一步明確各有關主體責任。

記者觀察到,《規定》明確,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有關部門發佈的實習協議示範文本爲基礎簽訂實習協議,並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此次也配套發佈了《實習協議示範文本(試行)》。

該負責人介紹,《實習協議示範文本(試行)》作爲推薦使用的協議文本,旨在爲實習各方簽訂實習協議提供示範指導,提升實習協議的規範性、科學性和簽訂率。實習三方可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遵照《示範文本》訂立補充協議,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對於下一步如何貫徹落實《規定》要求,該負責人表示,一是配發釋義和解讀,加大宣貫力度;二是統籌實習資源,加強信息化建設;三是嚴查重處違規行爲,營造良好實習生態。此外,在各地自查基礎上,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重點抽查調研,逐項落實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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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最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規定》針對以實習爲名組織學生到企業“流水線”務工、賺取“人頭費”、強制實習等進一步劃出紅線、明確行爲準則,對跨省實習、實習保險等進一步細化規定。

《規定》由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印發,2016年版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 第3張

貴州龍裏縣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參加汽車零部件維修技能比賽。新華社發

2020年實習學生傷亡數下降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在解讀文件時介紹了《規定》修訂的主要背景。

該負責人解釋,2016年版的《規定》對規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關報告顯示2020年每十萬名實習學生傷亡數較2015年下降了22.31%,但同時也面臨一些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

比如,由於實習管理涉及主體多、工作鏈條長,加之疫情等影響,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利益驅動,以實習爲名組織學生到企業生產“流水線”務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強制實習、收費實習、實習專業不對口等問題時有發生,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規定。

另外,近年來數字經濟催生新業態新模式,驅動崗位升級、職業場景變化,同時,隨着生產性實訓基地、虛擬仿真實訓基地建設的推進,部分專業實現了在校內或園區就可以不同形式基本再現企業真實職業場景,加之中高職貫通培養等育人模式不斷創新,實習管理也需要與時俱進,實現數字化升級。

實習管理紅線:1個“嚴禁”、27個“不得”

據教育部官網介紹,《規定》提出了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覈、安全職責和保障措施等全鏈條、全過程的基本要求,針對實習關鍵節點明確了行爲準則,提出1個“嚴禁”、27個“不得”,爲實習管理劃出了底線和紅線,對實習各方提出了剛性約束。

南都記者梳理髮現,《規定》明確要求,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干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方案,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爲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規定》的27個“不得”包括: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不得安排、接收未滿16週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 浴中心、電子遊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等。

此外,除了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和實習崗位外,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針對強制實習的問題,《規定》明確了所有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崗位實習均應當取得學生、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 第4張

《規定》第二十條指出,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在實習報酬方面,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完善實習保險政策

《規定》要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協調落實機制。結合部門職責,工信部門要鼓勵先進製造業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產教融合型企業以及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等積極參與實習。財政部門要落實職業學校生均撥款制度,統籌考慮學生實習安全保障相關支出和學費水平,科學合理確定生均撥款標準。

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 第5張

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技工學校實習的管理,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加強執法,並積極探索職業學校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應急管理部門要將實習安全責任履行情況作爲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國資部門要指導支持國有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將積極規範參與職業學校實習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將有實習違規行爲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按規定進行失信聯合懲戒。銀保監會要依法監管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此外,對違反《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應當對學校依法處理。實習單位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3

實習是職業教育重要的教學環節,既是專業學習和技術技能訓練的必備途徑,也是錘鍊意志品質、提前熟悉崗位、引導融入社會的重要方式,必須高度重視、規範管理。日前,教育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對2016年印發實施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實習的行爲準則,爲實習管理劃定了“紅線”。針對實習內容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收費實習等問題,提出1個“嚴禁”、27個“不得”,並有針對性地明確了處理規定。

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 第6張

修訂後的《規定》包括總則、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覈、安全職責、保障措施、監督與處理、附則等8章、50條,與原《規定》相比,修訂後進一步明確了實習參與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範了實習各環節過程的基本要求。其中,針對實習內容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收費實習、簡單重複勞動、中介機構參與、違規安排加班和夜班等問題,進一步劃定“紅線”,提出1個“嚴禁”、27個“不得”,並有針對性地明確了處理規定,切實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首次配發了《實習協議示範文本》,明確了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協議後方可實習。

一是針對實習內容不對口的問題,規定不得安排與專業無關的簡單重複勞動、高強度勞動,明確實習內容“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羣)的典型工作任務,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嚴禁以營利爲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二是針對強制實習的問題,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明確了所有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崗位實習均應當取得學生、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三是針對中介機構參與學生實習的問題,中介機構介入實習賺取“人頭費”,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社會反映較爲強烈。《規定》明確實習三方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重申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違反本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針對學生實習加班和考勤的問題,在原規定原則上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保障學生在崗位實習期間按規定享有休息休假、獲得勞動衛生安全保護、接受技術技能指導等權利的要求,明確“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準進行考覈”。

職校學生實習嚴禁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 第7張

五是針對學生實習報酬和費用的問題,規定實習單位應給予學生適當的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暢通政策諮詢與情況反映渠道,結合教育督導、治安管理、安全生產檢查、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勞動保障監察、工商執法等開展專項排查、重點抽查。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定期組織自查、加強日常監管,特別是加強實習安全管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機制,對違反本規定的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聯合懲戒。寒假期間,各地各職業院校要認真貫徹落實《規定》,結合屬地疫情防控要求,組織做好寒假期間的實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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