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哪些證據必須保留下來?例如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等都必須保留,具體相關內容,下面就由編輯爲您介紹。
發生勞動糾紛必須保留的證據1勞動者在勞動糾紛的過程中,注意需要保留的證據有:
(一)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二)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三)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四)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溫馨提示:
首先,需要保留的證據是需要能夠證明爭議雙方主張的事實材料,其有三項基本特徵:
(一)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不能有任何主觀隨意性,不能爲任何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
(二)相關性。即證據必須要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某種內在的聯繫,表現爲兩重情況:
1、證據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
2、雖不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但與待證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並能夠爲待證事實提供證明情況。
(三)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並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現在:
1、證據的來源合法;
2、證據的`收集方式合法;
3、具備合法的形式;
4、須經法定程序審查屬實。
發生勞動糾紛必須保留的證據2主要是證明勞動關係與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從客觀上說,以上5項證據只要具備也可單獨成立,但是爲了避免“孤證”效力打折扣,建議應儘可能多地提供相關的證據,相互印證,比如你有了其他證據中的一項“孤證”,再加上同事的證言,那麼就有力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