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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維權小心的誤區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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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不知道勞動者維權小心的誤區都有哪些嗎?勞動者維權意識一定要加強,日後需要維權的時候不知道應該怎麼處理也會容易進入誤區,那麼勞動者維權小心的誤區有哪些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了解下維權誤區吧。

勞動者維權小心的誤區
勞動者維權小心的誤區1

誤區一:不考慮法院受理範圍

按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應向勞動監察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該請求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誤區二:忽視法定時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誤區三:自願放棄權利後又主張

通常,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的補籤問題已達成合意,補籤的勞動合同中將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補籤勞動合同時的倒籤行爲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否則應視爲自願放棄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

誤區四:未經認定主張工傷待遇

勞動者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應在30日之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拒絕爲勞動者申請,勞動者在一年之內可自行申請認定工傷。法院受理勞動者因工傷待遇而產生的勞動爭議,以勞動者已進行工傷及傷殘等級認定爲前提。

誤區五:不瞭解己方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誤區六:主張帶薪年假不及時

對於用人單位保存勞動合同文本、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等,現行規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間,用人單位在此期限之內應承擔舉證責任。如訴訟請求針對2年之前提出,則需要勞動者舉證。

誤區七:勞動報酬約定不明

現實中,很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的約定不明確,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亦不提異議,導致發生糾紛後提供不出有力證據。

誤區八:女職工“三期”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這種辭退限制只針對“無過錯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兩種情況,並非意味着絕對的.單方解除限制。

誤區九:主動辭職後要求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以“個人原因”、“身體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請離職,並在此後以用人單位欠發工資、欠繳社保等爲由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一般難以得到支持。

誤區十:可以自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並無強制勞動者進行勞動的規定,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也比較寬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也並不是絕對的自由,法律之所以有時間方面的限制,就是爲了保證用人單位能有合理時間來尋求接任者。出於實質公平的精神追求,如用人單位能夠提供較爲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因勞動者的突然離職行爲受到經濟損失,法院一般會支持其關於損失賠償的請求。

勞動者維權小心的誤區2

誤區一:訴求都屬法院受理範圍

案例:王某起訴某科技公司,稱該公司未依法爲其繳納養老保險,導致到法定年齡無法辦理退休。最終,法院以王某的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爲由,裁定駁回其起訴。

釋法: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勞動者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應向勞動監察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該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2011年7月之後,用人單位未爲農業戶籍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亦應向上述機構主張補繳,法院不再受理其關於損失賠償的請求。此外,要求補正人事檔案內容、要求辦理退休手續、要求確認工齡等請求,亦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不應向法院提出。

誤區二:法定時效無期

案例:張某於2008年5月入職某物資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6月,張某從該公司離職,並於當月申請勞動仲裁,主張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最終,法院以張某的請求超時效爲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釋法: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亦即本案中張某隻能主張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誤區三:自願放棄權利可再主張

案例:劉某於2009年10月入職某物業公司,雙方當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5月,經物業公司提出,雙方補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爲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2010年7月,劉某因故離職,起訴該物業公司主張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最終,法院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釋法: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常,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的補籤問題已達成合意,補籤的勞動合同中將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補籤勞動合同時的倒籤行爲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否則應視爲勞動者已自願放棄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其再要求雙倍工資的,不應予以支持。

誤區四:未經工傷認定主張權利

案例:李某系某建築公司員工,2010年11月因工傷回家治療休養,建築公司向其支付工資及醫療費等,直至2012年4月雙方發生矛盾,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建築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因李某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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