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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構成威脅恐嚇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9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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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構成威脅恐嚇,在現實生活中,口頭上的威脅其實是經常發生的,很多人都不以爲意,其實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觸犯了法律的,下面爲大家分享怎樣才能構成威脅恐嚇。

怎樣才能構成威脅恐嚇1

一、怎樣纔算威脅恐嚇

通過言語、行爲等方式,表示要給當事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可能造成損失的,屬於威脅恐嚇。所謂的恐嚇威脅罪,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嚇威脅行爲,這個行爲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二、威脅恐嚇的處罰

1、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怎樣才能構成威脅恐嚇

2、構成刑事犯罪的處罰——尋釁滋事罪等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b、刑法修訂條文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威脅恐嚇他人,沒有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怎樣才能構成威脅恐嚇2

威脅恐嚇的行爲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構罪條件是:

一、多次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恐嚇他人的;

三、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怎樣才能構成威脅恐嚇 第2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怎樣才能構成威脅恐嚇3

恐嚇罪的立案標準20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雖然並無以"恐嚇罪"命名的刑法條文。但實際上已經有其它條款做了恐嚇行爲的刑事處罰,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如果不是單純的恐嚇行爲還有其它情況則如下:

恐嚇時索要財物,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威脅恐嚇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行爲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爲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爲限。行爲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爲已足,不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行爲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爲行爲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爲足以造成危害。

恐嚇行爲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爲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並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謂不確定的間接則指行爲人只對不特定的人揚言恐嚇事實,並未明示任何人將恐嚇事實轉告被害人。

4、行爲人的恐嚇行爲,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爲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爲事實。

怎樣才能構成威脅恐嚇 第3張

恐嚇需要什麼證據?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俱、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製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指紋鑑定、產品質量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等。鑑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爲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地、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繫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緻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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