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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局傳喚怎麼辦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0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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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局傳喚怎麼辦,大家在生活中也都會經常碰見各種法律事件,所以說法律在現實中無處不在,法律的知識非常的豐富,比如說關於執行傳喚的法律知識,那麼被執行局傳喚怎麼辦?

被執行局傳喚怎麼辦1

法院執行局傳喚,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法院執行局傳喚一般是處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的司法行行爲工作,對此,當事人應當依法配合。

否則,很可能給自身帶來不利影響。

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發生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局傳喚怎麼辦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或者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或者有 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如果不配合執行,可能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在消費、出行甚至日常生活都被限制。

被執行局傳喚怎麼辦2

一、接到法院傳喚怎麼辦

首先要會區分真假,如果是真的,得知道怎麼應對對自己才最有利。 法院受理案件後,會按法定程序傳喚當事人應訴。方式有傳票傳喚、電話通知、通過基層組織如村委會、居委會、單位等通知、捎信、帶話等。這些方式通知的,都是真的,這時,你一定要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到庭,不能置之不理。

來到法庭後,按傳票內容找到承辦案件的法官,自報姓名。法官會把誰起訴你、什麼案由告訴你,並把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給你一份。同時還會告訴你審理你案件的主審法官、書記員,以及你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你拿到起訴狀後,要在法官給你的“送達回證”上簽字,這是你收到起訴狀的證明(以後法院給你的任何文書,你都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這是訴訟程序,不牽扯案件的實質內容,與官司輸贏無關。如果法官詢問你一些情況,你要如實回答,最後在詢問筆錄上簽字。

被執行局傳喚怎麼辦 第2張

二、在你認真看完起訴狀後,有幾種情況:

1、對方起訴之事你非常清楚,官司輸贏你心知肚明。明智之舉是找對方協商在開庭之前了結糾紛,避免訴累。

2、對方起訴之事與你的認爲有出入甚至無理,你就要考慮如何打贏這場官司。

3、如果你認爲此案不歸這個法院管,你可以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要求到你認爲該受理此案的法院審理。管轄異議成立與否要看法院的裁定。如果異議被法院駁回,你不服可以上訴,等上級法院的裁決。上級法院的裁決是終審裁決,你必須服從。至此,應訴階段結束。

被執行局傳喚怎麼辦3

一、刑事案證人被傳喚怎麼辦

1、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可以說明情況不去。

2、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二、公安機關傳喚是否需要說明事由

警察傳喚公民一般需要說明事由,特殊情況,也可不告知。

被執行局傳喚怎麼辦 第3張

關於傳喚。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調查取證人員表明執法身份。

第六十六 條公安機關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爲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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