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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欺詐的認定

來源:女友組    閱讀: 8.4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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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欺詐的認定,法律來源於生活運用於生活,是我們不能忽視的存在,也是我們而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法律約束的同時也是對我們的保護,以下了解合同中欺詐的認定。

合同中欺詐的認定1

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及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即合同詐騙罪的行爲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爲所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爲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巨大、特別巨大,則是對合同詐騙罪分子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如何掌握的問題。

合同中欺詐的認定

目前我省公、檢、法會同有關部門,經調查研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針對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情節,提出如下意見:

合同詐騙罪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爲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數額巨大”爲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爲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爲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爲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爲200萬元以上。

但是,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目前市場主體及整個社會的經濟條件已經發生巨大變化,這個規定的意見是否與形勢發展的客觀現實相符合?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儘快作出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此外,在作出解釋規定時還應將個人合同詐騙罪與單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區別開來。

區別的原則是:個人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應低於單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合同中欺詐的認定2

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

合同欺詐行爲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爲人的行爲表面上是合法的,行爲人通過訂立、成立、履行合同行爲使自己的行爲合法化;另一方面行爲人的行爲本質是非法的,行爲人的行爲破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詐行爲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詐行爲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個矛盾體,從而使其成爲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爲。

合同欺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根據其性質不同,合同欺詐包括兩種即民事欺詐和刑事意義上的欺詐。認識上,人們對合同欺詐行爲易產生混淆,如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合同中欺詐的認定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民法通則》頒佈至今,我國關於民事欺詐的規定也見於許多單行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綜上可知,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爲無效的民事行爲。

合同中欺詐的認定3

一、什麼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爲。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爲。

合同詐騙,即行爲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爲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爲。欺詐行爲既可以表現爲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爲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方式,也可以表現爲本應作爲而故意不作爲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

這裏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爲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爲無暇疵,誤認爲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矇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詐騙罪是中國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新設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合同中欺詐的認定 第3張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包括: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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