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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欺詐的認定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9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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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欺詐的認定,我們知道,商家做生意應該公開公平競爭,但是也有一些的商家爲了牟取利益,對價格進行欺詐,採取過高或者過低的的價格。以下分享消費欺詐的認定,一起來看看。

消費欺詐的認定1

一、如何認定消費欺詐行爲

消費欺詐行爲,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爲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規定行爲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消費欺詐的認定

2、經營者的行爲是否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爲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爲準。如果該行爲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爲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個別消費者應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以主張欺詐行爲的成立。

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爲,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認定消費欺詐行爲並不要求消費者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爲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爲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爲的主觀方面

雖然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爲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

所以,在下列6種情形下,經營者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就屬於欺詐: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或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僞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二、如何取得消費欺詐行爲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是消費者維權的前提,也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結合消費糾紛的特點,筆者認爲消費者應收集3個方面的證據:反映當事人法律關係的形成、發展的證據,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服務發票、貨物銷售單、保修憑證、收款收據、質量承諾書、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詐及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產品宣傳單、促銷活動單、問題產品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鑑定結論等;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證據,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在消費實際中,消費者往往忽視線上證據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由此可見,網上聊天記錄、微博、手機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都可以視爲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建議,消費者在網購時注意保留3個方面的證據: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如電商平臺提供的賣家信息、電子營業執照,儘可能通過聊天工具獲取賣家的真實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證據,如網上商品介紹網頁、網上交易(訂單)記錄、聊天記錄、票據、發貨單、快遞單等;反映欺詐或損害存在的證據,如收到的實物照片、對比照片、檢驗鑑定結論、聊天記錄、損失清單等。

消費欺詐的認定2

消費欺詐如何賠償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欺詐的認定 第2張

欺詐消費者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商家欺詐消費者的行爲有很多種,包括提供僞劣產品、惡意提高產品價格和虛假宣傳產品等。按照最新規定,欺詐消費者賠償標準是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三倍,不足500元,按照500元計算。同時,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的,經營者還要承擔相關費用,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觸犯《刑法》。

消費欺詐的認定3

價格欺詐可以報警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價格欺詐是可以報警的,但是這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由民警調解處理。

關於價格欺詐的法律規定

一、《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爲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爲,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爲。

二、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爲爲價格欺詐行爲:

1、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爲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消費欺詐的認定 第3張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爲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爲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三、價格欺詐行爲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爲,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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