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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有區別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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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有區別嗎,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或多或少的瞭解過財產繼承,其中分爲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下面小編整理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有區別嗎。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有區別嗎1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關係所養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爲所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未經丈夫同意、事後丈夫又不予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關係,必要時可通過生母提出的證據或其他人證、物證加以證明。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如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其夫願意負擔該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則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免。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有區別嗎

其次,要弄清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

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養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係後,這種地位纔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係或剝奪其地位。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有區別嗎2

一、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有啥區別

(一)兩人的關係屬於同居,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可以隨時出於當時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二)實際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不能說男女沒有結婚,非婚生子女就不是父母的孩子,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任何人都無法否定和分割的。

因此,同居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撫養的權利、繼承的權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有區別嗎 第2張

二、非婚生子女準正方式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一般有兩種形式:

一是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準正;

二是通過法官宣告而準正。

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後果包括:

1、與生父母的身份、財產關係上同婚生女子同等;

2、產生與生父母間的相互繼承及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3、受準正的非婚生子女,其婚生子女之待遇,從何時起發生效力,各國規定不有的規定從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爲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則規定具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效力。

三、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如撫養教育、管教保護、贍養扶助和遺產繼承等,同樣適用於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有的人認爲,讓“二奶”的孩子繼承遺產,就是對“包二】奶”現象一種變相的鼓勵,不利於打擊重婚、包“二奶”等社會醜惡現象。其實,這都是父母的過錯,孩子是無辜的,因爲,孩子沒有選擇父母的權利,不能因爲父母的過錯而剝奪他應享有的權利。

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其享有同等的.待遇,以及享有同樣的權利,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權利與義務也是一樣的。不能用有色的眼光去看待非婚生孩子,孩子是無辜的,是需要保護的。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有區別嗎3

一、非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就是指被人收養的子女。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行爲而產生。同時,養子女和自己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因收養行爲而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關係相當於因爲收養關係而成立的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即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是一樣的。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

根據《繼承法》第9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收養關係成立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有繼承權,再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到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後帶着公證書去辦理財產轉移手續。有遺囑但立遺囑人生前並未辦理遺囑公證的應到法院辦理。

有遺囑公證書的遺囑繼承人可帶着遺囑公證書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到所在地的房管局直接辦理過戶。至於遺產的分配可由繼承人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的也可請求法院的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的規定,;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去世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代位繼承父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養子女不僅可以法定繼承,還可以代位繼承。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有區別嗎 第3張

二、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應當剝奪其繼承權。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

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司法解釋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照《繼承法》第七條處理。

2、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

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應當剝奪其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

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3、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僞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所請銷燬遺嚷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

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爲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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