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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爭奪撫養權辯詞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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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爭奪撫養權辯詞,擁有美好的婚姻生活是人人都向往的,但長久維持一段婚姻不是一件易事,現代社會離婚已經逐漸常態化,離婚之後就要處理財產分割與爭奪孩子撫養權等一系列問題,下面具體看看女方爭奪撫養權辯詞。

女方爭奪撫養權辯詞1

一、女方爭取撫養權的答辯狀怎麼寫

從對撫養孩子比女方更有利的方面找理由:比如經濟條件、居住條件、文化層次等方面去申訴。

答辯狀主要是被告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並發表自己的意見。因此,寫答辯狀事主要圍繞着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編寫。另外,被告如果不提交答辯狀,通常不會影響法院裁決。答辯狀對於被告來講是一個辯解的機會。

答辯狀的主要內容包括:

1、是否同意離婚。這部分說明自己對婚姻的態度,是否有繼承生活下去的可能。同意離婚,就可以直接表述意見。不同意,着重表達夫妻之間還有感情,沒有到徹底破裂的地步,從婚前感情,婚後相處,及子女方面說明。

2、對財產分割的意見。不同意離婚,這部分可以不說,只一句話帶過,“不離婚,就不存在分割財產與誰撫養孩子的問題”。如果同意離婚,就要說明對訴狀中對共同財產的範圍是否認可,是否有遺漏等說明意見;同時,說明自己對財產分割的意見。

3、對孩子撫養權的意見。這部分也是在同意離婚的前提下重點敘述。應當包括是否同意自己撫養孩子,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探望權的實現方式等。

女方爭奪撫養權辯詞

二、爭取小孩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1、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

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爲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爲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爲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如果離婚的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爭議比較大,那麼我建議最好是委託律師辦理的,避免雙方碰面會起糾紛對孩子引起不好的影響,父母離婚已是一種傷害,再因爲撫養權的爭奪而吵架對孩子的傷害會更大。

2、收入狀況:證明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

3、工作環境:看誰的工作環境更好,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4、居住條件更好: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爲有利,那麼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5、 雙方的工作性質:如果一方是擺攤賣早點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頭,顯而易見誰的工作更有利於撫養小孩。

6、性格修養:一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爲重要,因爲直接撫養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7、文化程度:受過高等教育更利於對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員狀況:比如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綜上所述,孩子的監護權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爭奪孩子監護權的女性需要有良好的收入,沒有不良習慣。如果孩子是母乳餵養,原則上由女方撫養。爲了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女人可以多和孩子接觸,爭取一份穩定的工作。如果女方獲得監護權,根據法律規定,男方必須支付撫養費。

女方爭奪撫養權辯詞2

一、爭奪撫養權答辯狀怎樣寫纔有利於爭取撫養權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二、變更撫養的方式

1、協議變更。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父母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法律准許當事人作出協議變更。總之,在出現需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時,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協商,通過交流達成一直意見,直接變更子女撫養權。

2、訴訟變更。夫妻走上離婚道路,往往是各種矛盾激化導致的最終結果。因此,很多時候,讓離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氣和地談事情,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是難上加難的事情。因此,但撫養方出現各種問題不再適合撫養孩子時,如果離婚夫妻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同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女方爭奪撫養權辯詞 第2張

三、目前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父母雙方離婚後,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爲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後,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只能通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爲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爲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在夫妻雙方進行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一直以來是一個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而且,我們在進行爭奪撫養權的時候,是很有可能需要進行訴訟的,這時候,我們就需要進行撰寫答辯狀。

女方爭奪撫養權辯詞3

爭奪孩子撫養權辯詞涉及哪些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女方爭奪撫養權辯詞 第3張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撫養權的問題需要自己尋求有關人員的幫助,一旦自己的權益維護出現問題就會導致自己喪失主動性,但是最爲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繫需要合理的法律空間,這樣自己的事情解決纔會有着積極的意義,儘管自己的權益維護可能會出現不小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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